《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見,辯護律師是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相關知識:實踐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具備以下證據:(1)申請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必須提交申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程序上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三)符合申請時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線索應當與證據有實質性關聯。(五)支付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必要費用。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告知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第三日,向受理復議申請的法院書面申請壹次。法院應復審壹次。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並出具書面調查許可證。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時,因證人、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應當同意。辯護律師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可能,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到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並移送申請人。辯護律師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申請理由,列出擬調查問題的提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收集、調取證據,不得出具允許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