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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地位平等的律師?

辯論

原審被告人翟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壹審判決後,原審被告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之壹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和其本人委托的辯護人為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對於上訴人提出的這壹上訴理由,二審法院的處理意見不壹。壹種觀點認為,現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沒有明確禁止,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是同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並不妨礙當事人主張訴訟權利,因為法院仍然是最終決定維護當事人權益程度的主體,所以這種情況自然不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另壹種觀點認為,當事人能否在訴訟中享有充分的權利,直接影響其實體權利的實現。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上訴人提出的這種情況必然會影響當事人抗辯權的充分行使,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當事人對合法權益的主張。

評論和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司法公正是壹種重要的社會公正,而刑事司法是司法公正中最重要的,因為它關系到國家刑罰的權威、自由和生命。我們必須樹立強烈的刑事司法理念,並認真貫徹這壹理念,以維護社會正義。刑事司法的具體運作既要註重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有效維護,又要註重公民個人特別是罪犯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實現社會保護和人權保護的有機結合,從而實現社會正義這壹刑法的根本價值追求。現代刑事司法理念既註重實體權益的保護,也註重程序正義的維護。事實上,程序正義的實現程度決定了實體權益的保障程度。老話說,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去發現。

從訴訟權利的具體保障來看,程序正義的基本內涵包括控辯雙方的平等和控辯雙方參與的充分。在這種情況下,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承擔著針鋒相對的責任:辯護人應當通過充分有效的辯護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訴訟代理人應當通過充分表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求來保護受到犯罪侵害的合法權益。這兩個角色的最終目的決定了在具體實現過程中不能有利益介入。同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將扮演這兩個職能不同的角色,這並不能阻止當事人和公眾可能產生的合理懷疑,更不用說控辯雙方的平等性和參與訴訟的充分性。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被告人權益是刑事司法中必須關註的壹個重要內容。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是基本人權的要求,也是國家強大的機器面對孤立的個體所表現出的人文關懷的體現,更是構建和諧社會關系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許多合法權益都是由其委托的辯護人來維護的。沒有充分信任的辯護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本案中,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能否通過審判過程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由於有平等院的同事作為針鋒相對的對應方,這壹權利能否實現,實現程度在被告人看來大打折扣。正如貝卡利亞所說:壹個罪犯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排除他不能信任的人,這也符合正義原則。

從目前的相關規範來看,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直接禁止這種情況,但相關規範足以表明對這種情況的態度。2007年6月28日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本案中,兩個律師分別是辯護人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來自同壹家律師事務所,難免存在各種利益沖突。這種利益沖突不僅違背了律師的職業規範要求,也不利於充分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受到處罰的各種行為包括“違反規定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可見,從律師行業規範來看,上述案件中的不當行為也應該得到糾正。律師(事務所)還是應該自覺遵守,法院作為中立者,看到了就應該制止。

筆者認為,對於實踐中可能出現的“辯護與代理同處”的情況,應在案件辦理的不同階段及時予以糾正:在案件進入審理階段之前,律師事務所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主動了解對方的委托情況,如果雙方委托的律師為同壹事務所,應主動回避當事人的委托請求;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之前,應當對雙方的委托進行審查。如發生上述情況,應要求當事人變更委托;二審中發現壹審法院存在“辯方與代表人同處”的情形,應當以“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由,將案件發回壹審法院重審。(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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