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防守者需要避免的情況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不是應當回避的對象,所以辯護人不需要回避。回避的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規定申請回避和復議。
第二,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的規定
1,申請提款的時限
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目的,回避申請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的各個階段提出。比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開庭時,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後,可以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2、回避審查和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我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此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委派參加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的回避問題時,應當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庭長回避時,由副庭長主持,庭長不參加。
3.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的復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壹次。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撤訴申請,本院當庭駁回,不申請復議”。筆者認為,這壹司法解釋與法律的規定和精神相沖突。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不是應當回避的對象,所以辯護人不需要回避。回避的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