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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打我我閃躲他摔倒收輕傷怎麽劃分責任?

唐山打人事件後,全網掀起了壹波討論狂潮。

批判這個事是肯定沒問題的,但有人故意往歪節奏上帶,不僅把零星地痞惡霸作惡的事情上升到否定全中國的地步,還有人故意往制造社會更大暴力,倡導人人施暴的角度上去引導。

就連號召人人持刀,有人打妳就上去捅刀,乃至於宣稱持槍,有人打妳就開槍這種行為都應該算正當防衛,不允許就是國家不公,法律不公等離譜言論都出來了。

各地的警方賬號緊急出來普法,說什麽是正當防衛,但並不被大眾理解,被人噴的體無完膚。

比如說陜西警方就做了個視頻,說被人打了,不建議還手。

這個普法視頻裏說的很明確,如果妳被人打了,想還擊,那必須有壹個前提,就是對方危及了妳的生命。

如果對方沒能危及妳的生命,那麽妳不能還手,妳要做的是立即逃跑且報警,然後警察會給對方狠狠的懲罰。

如果對妳造成了輕微傷情,那麽對方會被拘留且罰款。

如果對妳造成了輕傷及以上,那麽對方承擔刑事責任,想輕判需懇求妳的原諒。

但是,陜西警方再次強調,這都不算危及妳的生命,所以妳不能還手,如輕率還手,那麽打贏坐牢,打輸住院。

不允許輕率還手,除非危及妳生命,否則妳要麽坐牢要麽住院,這是陜西警方給出的結論。

類似這樣的結論其實很常見,很多派出所門口都貼過這樣的公告。

但很顯然,公眾無法接受這樣的結論。

我被人打了,憑什麽不允許我還手,我還手了就要麽坐牢要麽住院?

憑什麽?我就問妳憑什麽?

陜西警方之所以被噴,還被特地截圖到處噴,就是因為只講結論,不講憑什麽。

警方沒錯,理由不好講,內容有點長,但肯定會增長妳的見識,請大家耐心觀看。

很多人說中國的正當防衛寫的很模糊,條件很難達成,普通人根本沒辦法正當防衛。

但其實妳錯了,中國的正當防衛寫的很清晰,而且是為了整個社會好,只要妳懂法,要做到正當防衛很簡單。

中國《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罪行很明確,當妳遭受此類暴力犯罪的時候,妳擁有無限防衛權,只要對方不轉身逃跑,即便妳造成侵害人傷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行兇這個定義就有點模糊,是介於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之間,通常來說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自由裁量權很大。

比如說唐山打人案,當醉酒小混混綠衣男調戲白衣女子,直接上手摸人時,犯尋釁滋事罪/性騷擾罪沒問題。

白衣女回擊,罵綠衣男變態,此時不犯法。

當綠衣男直接甩手打白衣女壹個巴掌時,繼續觸犯尋釁滋事或故意傷害罪。

此時最有爭議的點出現了,白衣女同伴,壹個黑衣女,直接抄起啤酒瓶爆了綠衣男的頭。

如果時間點到此截止,警察瞬間出現終止爭鬥,那麽黑衣女並不屬於正當防衛,也不屬於見義勇為,會按打架鬥毆被警察和綠衣男壹並帶走進行處罰。

但是,時間點沒有截止,警察也沒有出現,綠衣男暴怒後糾集同夥,7男2女總***9人,圍毆白衣女,把白衣女打的很慘,並用啤酒瓶爆白衣女的頭。

此時,綠衣男的同夥7男2女,犯聚眾鬥毆罪,同時對白衣女的動手行為,可升級為“行兇”。

根據輿論程度,根據法院自由裁量權,把這個傷害行為升級為“行兇”沒有太大問題。

黑衣女抄啤酒瓶爆頭壹事,嚴格按時間點來算的話,不算正當防衛,因為發生在“行兇”之前。

但黑衣女的這壹啤酒瓶並沒有命中要害,沒有造成綠衣男死亡或重傷等嚴重後果,即便在啤酒瓶爆頭之後暫停時間並立即進行判罰,責任也很小,再加上後來綠衣男等9人同夥的明顯就是20年前黑惡勢力的做派,暴行驚動全國,所以這點小事也就算了。

但是,這並不代表被人打了之後還手或啤酒瓶爆頭屬於正當防衛,如果當場從身上拿出刀捅了施暴者,那更不是正當防衛。

綠衣男等7男2女必定會被法律嚴懲,這次的暴行會從重從快進行判決,但並不代表能以此鼓勵啤酒瓶爆頭甚至隨身帶刀準備捅人的思想和文章。

此類言論,全部都是害人之言。

回頭開頭的話題,假定妳被人打了壹巴掌,此時妳還擊算不算正當防衛。

簡單的說,因為壹巴掌很輕,不屬於行兇,更不屬於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行為,所以只要妳還擊,無論任何手段,都不屬於正當防衛。

體現在實踐中,就是兩個人打架,無論誰先動的手,到派出所裏警察壹看,妳們雖然臉都被打腫了,但壹個輕傷都沒有,更沒有重傷,那直接壹律按互毆處理,根本懶得管前因後果。

很多人打架後喜歡找警察評理,說是他先動的手,警察同誌妳要把他抓起來,還要讓他賠我錢,我有證據,這裏有攝像頭錄像。

就算有錄像,就算確實是對方先動的手,但妳還手了,那就是互毆,要麽就把這事算了,要麽就警察把妳們倆都抓起來,然後全部罰款。

當然,如果壹方輕傷到重傷,壹方沒事,那就要按故意傷害罪處理了,但還是不考慮誰動的手,而是誰傷重誰有理。

實踐中派出所就是這麽操作的,妳要是不懂這個,吃虧的是妳,而不是別人。

至於為什麽這麽操作,那也是有原因的。

首先,當有人打了妳壹巴掌,如果允許妳正當防衛,那允許到什麽程度?

有人打了妳壹巴掌,然後妳二話不說,直接拿出刀把對方捅死,算不算正當防衛?

很明顯,這種行為要是算正當防衛,那全社會都亂套了。

專精於犯罪的團夥,會研發出無罪殺人的辦法,專門挑釁妳,辱罵妳媽,辱罵妳女兒,辱罵妳家人,突破妳的底線,故意激妳動手。

只要妳情緒激動,動了手,比如說有推搡行為。

那對方直接就壹刀把妳捅死,然後說自己是正當防衛。

妳覺得自己打他壹巴掌,是因為他侮辱妳家人,但他畢竟只動口沒動手,妳動手了,所以他殺妳無罪。

死後到了地府,妳服嗎?

肯定不服對吧,惡人明明是對方,憑什麽我被殺了還要因先動手負全部責任,對方甚至在殺了妳之後還可以很大度的表示妳應該賠的50兩醫藥費責任他們不追究了,因為他殺妳屬於正當防衛。

因此,當有人打了妳壹巴掌之後,法律允許妳直接殺了對方,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不殺,打成重傷行不行?

當然也不行,理由是壹樣的。

打成輕傷,也不行。

法律認定的輕重傷和常人認定的輕重傷完全就是兩碼事,臉被打腫,看起來很慘,這在法律上最多就是輕微傷。

甚至眼眶內壁骨折,鼻骨骨折,這都是輕微傷,更別提只是皮膚腫了而已。

肋骨骨折2根以上,這個才算輕傷二級,斷6根以上,才算輕傷壹級。

肺破裂,這個才算重傷。

再舉個更明確的例子,被砍斷小拇指,只算輕傷,掌骨骨折只算輕微傷。

所以,有人被打壹巴掌,就允許他把別人打到眼眶骨折或掌骨骨折這種輕微傷,肯定是不合理的。

那別人打我壹巴掌,我也打別人壹巴掌,以牙還牙行不行?這樣總不過分吧。

問題倒是不大,但這種行為屬於激化矛盾。

此時分兩種情況,打妳壹巴掌的那個人是個歹徒,或者是普通老百姓。

當習慣於暴力犯罪的歹徒打了妳壹巴掌,然後妳打回去壹巴掌,那會是個什麽結果?

很明顯,這只會激發歹徒的兇性,然後導致妳受到更大的傷害,遠遠超過妳想象極限的傷害。

連鼻骨骨折這種輕微傷都無法接受的普通人,最好不要去激怒那些動不動就把人打成輕傷乃至於重傷的歹徒,這是為妳好,因為警察不是神,不可能在歹徒行兇的壹瞬間就抵達現場把妳救出來。

等歹徒把妳打完了警察再去把他抓住,就算懲罰再嚴厲又能怎樣,傷害的是妳自己。

如果對方是個普通老百姓,那普通老百姓打妳壹巴掌,就是典型的治安案件,對方沒有大量傷害的能力和心理準備,妳也不會受到太大的傷害,完全可以選擇報警後交給警察處理。

但妳在有條件報警的時候不報警,不讓警察插手,非要打他壹巴掌,這很明顯就是在故意攻擊對方身體,他是有傷害妳身體的意圖,但妳也有傷害他身體的意圖,判互毆很正常。

同時,妳還擊他壹巴掌的行為會導致事態擴大,雙方暴力升級,造成社會總暴力程度增大。

很明顯,法律不會支持這樣的行為。

綜上所述,當妳被打壹巴掌的時候,無論對方是什麽人,什麽情況,只要不危及妳生命安全,法律都不支持妳還擊,壹律建議妳立即逃跑並報警找警察處理。

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允許妳還擊,那是因為假如妳命都沒了,那法律即便抓住了歹徒進行懲罰,也沒辦法幫助到妳,所以允許妳還擊,且無限度還擊。

但是當沒有危及妳生命安全的時候,法律對打人者的懲罰,遠遠大於妳還擊的那幾下拳頭。

不信的話,妳下次遇到沖突的時候可以打別人壹巴掌,對方只要不還手,直接躺下並報警,妳就知道到底是拳頭的懲罰大,還是法律的懲罰大了。

中國的這種法律制定,其實遵循壹個精神,就是社會矛盾和暴力總量必須降低。

假如法律實施後,社會暴力總量提升了,那這就是惡法,應該修改。

假如法律實施後,社會暴力總量減少了,那這就是善法,不應該修改。

簡單的說,在中國的立法精神裏,中國公民有退讓義務。

退讓義務貫穿了中國所有的制度建設和法律條文,和諧社會也是這壹精神的體現。

在最常見的沖突領域,交通事故案的處理中,這種退讓義務體現的更為明顯。

但是,中國法律也給退讓義務設置了底線,當法律規定的那幾種重大惡性暴力降臨時,妳可以使用暴力。

但是,這種暴力是有限度的,法律允許妳用小暴力去制止大暴力,但絕不允許妳用大暴力去制止小暴力。

妳的所作所為,必須是在削減和減少社會的暴力總量,這個是可以的,但不能是相反。

中國法律堅決反對公民私力救濟,堅決反對升級沖突,堅決反對以暴制暴。

被人暴力侵害可以報警,但絕不可用更大的暴力去制止這個暴力。

在認定這個暴力的大小時,是否持械,是很重要的標準。

基本上誰持械誰理虧,不持械的壹方觸發正當防衛。

這些所謂的械,指刀槍棍棒和石頭磚塊等,這些基本沒什麽爭議,實踐中比較有爭議的是桌椅、馬紮、啤酒瓶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來判定是否屬於械具。

舉例,A和B在操場約架,雙方本屬於標準鬥毆,結果A突然掏出壹把刀出來,蓄謀攻擊,赤手空拳的B臨時從地上撿起石頭,壹擊砸中A頭部導致重傷,屬正當防衛。

這就是誰持械誰理虧的典型,因為妳故意持械放大了社會暴力,增加了社會總傷亡。

再舉例,街頭隨機沖突。

A用拳故意攻擊B,但是B拿出壹把隨身攜帶的刀具進行反擊,造成A嚴重受傷,這不屬於正當防衛,B至少是防衛過當,或涉嫌故意傷害罪。

A用刀故意攻擊B,然後B搶下A的刀具,或從路邊臨時獲取磚頭、棍棒、啤酒瓶等反擊,造成A死亡,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負責。

A用拳故意攻擊B,然後B用拳反擊,擊中A要害,如果沒有造成A嚴重受傷,那麽屬治安案件,警察各打50大板,和稀泥處理。如果造成A嚴重受傷,列入刑事案件,而且B連搞個防衛過當都很困難,大概率屬故意傷害罪,最多法官考慮A先動手情節給予B壹定輕判。

除非B能證明A用拳給自己造成了生命威脅,自己實在是沒有辦法,不還手壹定會死,沒有更好的選擇了,這幾乎不可能證明,實踐中也幾乎沒有這樣的事情。

因此,當壹方主動攻擊時,除非動用刀具,另壹方最好的結果就是逃跑外加報警,不要還手。

誰持械升級武力誰理虧,誰受傷重誰理虧,雙方均赤手空拳且不造成傷亡,那就算互毆。

是否先動手,會適當考慮增加壹定罪責,但絕對不代表還擊的另壹方可以免責。

要想完全免責,那就把暴力降低到零,自己履行公民退讓義務,壹點不動手,直接報警等警察來處理,此時警察100%站妳這邊。

這種法律並不是讓好人憋屈,壞人得逞,為補償履行退讓義務的公民,懲罰那些增大社會暴力和沖突總量的人,法律同步設置了對挑釁者極大的懲罰。

妳明明只打了對方壹巴掌,給對方造成的損害微乎其微,為什麽警察來了之後妳要賠幾千乃至於上萬塊錢,還可能被抓進去拘留?

至於嗎?

僅僅壹巴掌,確實不至於懲罰那麽重,但為了平衡,必須這麽做。

理解了以上立法精神後,妳就可以輕易理解怎樣做才算正當防衛了。

首先,妳防衛動用的暴力,必須小於或等於對方使用的暴力,否則最少也是個防衛過當。

其次,當對方逃跑,停止使用暴力的時候,妳不能再繼續使用暴力,否則也是防衛過當。

舉幾個實際案例,讓大家更深刻的理解這兩句話。

中國有個功夫大師,叫陳鶴臯,此人和壹般的中國武術大師不壹樣,他的武術門派是中國唯壹有擊殺記錄的存在。

壹般的武術大師,是這樣的,提倡武林要以和為貴。

而陳鶴臯的畫風,是這樣的。

陳鶴臯以前比武時,特征是亂吼亂叫、淩亂的步伐、誇張的姿態,打人只打下三路,插眼踢檔無所不用其極。

正常武林人士對陳鶴臯的評價是“毫無武德”、“瘋狗拳”等負面詞匯,從來沒人說他好話。

也不怪他們用詞負面,畢竟陳鶴臯發明的功夫,是能把咬人脖子當成壹個專門的招式給寫進去的。

咬招都能發明出來,這確實和其他武術派別格格不入了。

但是,陳鶴臯的弟子總***擊殺4人,傷11人,都被判正當防衛。

陳鶴臯授徒,教的第壹個本門心法,是《刑法》。

陳鶴臯教育弟子,在遭遇歹徒時,出手次數壹定要少,最好只出壹次手,哪怕壹擊必殺,妳都是合法防衛,其次在出手前壹定要警告對方,發出很尖銳的怪叫,恐嚇對方不要靠近。

此時如果對方還要靠近,那妳動手反擊,誰都不會說妳不是。

2001年,弟子馮建漢的父親和哥哥被村霸帶著11人帶木棍等械具堵在了家裏並打傷,馮建漢徒手打死1人打傷2人,嚇退9人,被判正當防衛,且跑掉的9人還要反過來賠馮建漢醫藥費。

被判正當防衛的核心原因,是對方故意挑起事端,人多,且持有木棍等械具,而馮建漢是被動反擊,且徒手。

因此,屬正當防衛沒毛病。

2002年,弟子劉艷在東莞和7名流氓發生了口角,爭執後7個流氓拿著西瓜刀追砍劉艷,然後劉艷掏出剪刀,施展了門派裏師傳的剪刀功,邊逃邊打,反殺1人,重傷3人,被判正當防衛,不需承擔責任。

屬正當防衛的核心原因,是7名混混手持西瓜刀等管制刀具率先砍人,觸發無限反擊權,而劉艷隨身攜帶的剪刀屬普通居民物品,且劉艷無追殺情節,邊逃邊打只為自保,對方死1重傷3停手後也跟著停手。

因此,屬正當防衛沒毛病。

2005年,弟子羅神貴和女友在深圳乘坐公交時被小偷偷了手機,羅神貴發現後大聲喝止,兩人下車後遭遇3名小偷的圍堵,然後小偷掏出了匕首。

隨後,羅神貴使用剪刀和3名持刀歹徒搏鬥,導致3名小偷1死2重傷,被認定正當防衛。

對方先動手,且持刀,羅神貴被動自衛,打死打傷無責,沒毛病。

唯壹被判防衛過當的弟子張澤中,於2000年被11人持械圍毆,打死1人,重傷4人,剩下6人轉身跑了,然後張澤中忘記了師門教誨,有了個追擊6人的情節。

因為追這個動作,張澤中被判需要為追之後的事情負責,因為此時他屬於主動施加暴力者。

因沒產生什麽傷亡,被判防衛過當,賠償2000元醫藥費,而在追擊動作產生之前的1死4重傷,無需負責,因為對方持械。

從以上實際案例大家可以看出,正當防衛的標準壹直都很明確,20年來從未變過。

再回頭看看我之前給妳說的刑法,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現在妳的理解應該就清晰多了。

這個行兇,只要對方持有械具,妳使用的武器等級不高於對方武器等級,比如磚頭對磚頭,棍棒對棍棒,刀具對刀具,那就沒有任何爭議的可以觸發無限防衛權。

因為妳行使的暴力等級較低,妳是在用較小的暴力去制止較大的暴力使得整個社會暴力降級,而不是在用較大的暴力去制止較小的暴力從而導致整個社會暴力升級。

吃透這壹法律原則,妳就可以理解什麽是正當防衛。

2014年3月,海南三亞某工地,陳某傑的妻子被幾名醉酒男子調戲摸大腿,雙方爭吵後陳某傑被醉酒男子用拳腳、鋼管等圍毆,陳某傑護住妻子後拿出壹把折疊式小刀(刀刃長約6cm),致對方1死3傷。

法院壹審判決陳某傑正當防衛,無罪釋放,檢方不服,進行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然認定陳某傑正當防衛。

請註意這裏法院判決書的重點,首先特地寫明了幾名醉酒男子使用了鋼管這種武器,然後特地寫明了陳某傑使用小刀的刀刃長度。

這壹切都是在說明雙方使用的武力等級,這也是法院駁回檢方起訴的最大法律支撐點。

如果醉酒男子僅使用拳腳,未使用鋼管等武器,而陳某傑拿出6厘米小刀致1死3傷,那檢方起訴防衛過當就壹點問題都沒有。

如果陳某傑違法隨身攜帶刀刃長度超過15厘米的管制刀具致流氓1死3傷,那檢方甚至可以起訴故意傷害罪甚至殺人罪,最多考慮流氓調戲情節給予壹定輕判。

所以如果出現打架行為,壹方持械,率先動用小刀、棍棒、石頭等高等級暴力物品,那就等於送給對方無限防衛權,在自身逃跑之前對造成傷亡負全責,而對方不用對造成的傷亡負責,所以怎麽打都是自己吃虧。

法律這麽設定,就是為了降低全社會暴力等級,確定壹個誰動用高等級暴力誰吃虧的判罰傾向。

拳腳是法律容忍的最低武力,因為拳腳長在人類自己身上,扔不掉,所以對方使用拳腳無法觸發妳的無限自衛反擊權,妳也動用拳腳就是互毆。

如果不這樣規定,反而會增加社會總暴力和總傷亡。

要想對抗拳腳,使用比拳腳更低的武力等級,就只能不動手。

為平衡,不讓不動手的人感到憋屈,法律給予不動手的人高度保護,讓動拳腳的人吃大虧。

很多人壹碰就倒,躺地上,然後警察的判決會讓妳感覺到對方是在訛人。

不是訛人,是為了平衡和補償。

因為這種法律傾向,這20年來中國社會上的小混混,敢帶刀帶棍動手的越來越少了,因為穩虧不賺,所以造成的社會總傷亡越來越低了。

到現在,甚至敢動用拳腳的小混混都少了,大老爺們互相吐口水,壹碰就躺地上的情況越來越多,因為這就是法律鼓勵的方向。

有人說這樣很不夠爺們,消磨了男人的陽剛之氣。

打架鬥毆怎麽就叫陽剛之氣了?減少社會總暴力量真的不好嗎?

唐山打人案,7男2女9個小混混當眾打人,在中國能震驚全國。

捫心自問,這種等級的暴力,在歐美那是極度常見,不可能震驚什麽人,甚至在20年前的中國更是極度常見。

男女流氓用啤酒瓶打人,哪個人90年代上學的時候沒聽說過,實在是太常見了。

妳知道歐美的兇殺率是中國的多少倍嗎?妳知道歐美每年的暴力毆打犯罪率是中國的多少倍嗎?

妳可以去查查數據,10倍起跳,整個社會的暴力總量高到離譜。

而那些東南亞發展中國家的暴力總量,又遠遠高於歐美。

20年前的中國,暴力犯罪率才更像是壹個“正常的”發展中國家,如今的中國暴力犯罪率已經被壓到了壹個和自身經濟等級遠遠不匹配,低到離譜的地步。

在這壹波唐山事件中,很多所謂律師鼓吹的壹些思想,如中國法律摧毀了中國公民拔刀相助的道義精神,中國從立法精神上就不鼓勵妳反抗等,還有壹些帶節奏的大V單純鼓吹負面,贊揚以暴制暴,宣揚帶刀捅人也屬於正當防衛等。

他們真不是蠢,就是壞而已。

按全球同經濟水平的暴力率判斷,目前中國的法律大約可以把社會暴力總量降低幾十倍左右,反過來說如果中國執行和歐美或東南亞國家壹樣的法律,社會上暴力傷人和兇殺案件大概會多上幾十倍。

如果妳認為這是好事,希望回到20年前那個車匪路霸橫行的狀態,那我也不和妳辯,疫情結束了妳可以去東南亞國家體驗壹下,機票也不貴。

但只要妳還在中國生活,那我就要勸妳壹句,不要聽信網上所謂帶刀能讓自身更安全之類,司法判定中凡是故意隨身攜帶刀具的,壹律按非良民處理,只要造成傷亡直接重判。

如果妳特別想要正當防衛權,記住,讓對方帶刀帶棍,只要他動用了械具率先攻擊妳,那妳就具備無限防衛權了,妳和他之間的所有死傷,全部由對方負責。

千萬不要反過來。

讀完此文,妳應該對如何獲得正當防衛權有了清晰的認知,但我希望妳永遠不要動用這個權力。

遠離壹切暴力,平平安安的生活,不受壹點傷不打壹次架,生活在壹個所有人都不敢打架,動手就會被嚴懲,壹切匕首棍棒石塊永遠砸不到妳身上的社會,才是我們最優的選擇。

記住,壹切言行都向降低社會暴力總量這個方向上去靠攏,而警察和法律會幫妳嚴懲那些不履行公民退讓義務,故意增大社會暴力總量的人。

這才是完整的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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