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訴提起的條件
上訴權主體只要不服第壹審判決、裁定,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引起第二審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具體表現為: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為罪名不正確,壹罪判數罪、數罪判壹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二、民事上訴流程是什麽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