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受嫌疑人高某之妻王某委托並征得其本人同意,山西晉壹律師事務所指派本律師作為高某涉嫌強奸案偵查階段辯護人進行本案訴訟活動,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二款之規定就本案逮捕審查問題向貴院出具參考意見。
壹、基本案情:截止目前辯護人所了解的案情:2013年9月16日晚23點多或2013年9月17日淩晨零時許,嫌疑人高某與被害人張如君在從與多位同事唱歌、喝酒的某KTV出來後壹同前往瓦窯村某旅館並隨即在旅館內發生性關系,9月17日淩晨四點左右,公安機關將嫌疑人在前述案發的旅館抓獲。
二、關於證據:因辯護人了解到的情況所限,無法對本案發表更為全面的意見,但辯護人認為,還原本案的真實案情及認定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為尚有諸多的證據、事實需要調取或核實:(壹)本案被害人在案發時是否存在反抗或者呼救行為;(二)被害人之衣物是否存在被撕扯的破損;(三)案發的旅館及二人***同去過的KTV的監控視頻是否提取,視頻中所反映的時間節點、地點等是否與被害人陳述相符;(四)被害人是否存在因其他因素不得已對嫌疑人控告或報案的情形;(五)在被害人陳述或者監控錄像中反應的時間節點內,在被害人反抗的情況下,嫌疑人是否有足夠時間作案;(六)案發時嫌疑人是否存在高度醉酒的情形;(七)如果存在高度醉酒的情形且被害人非自願,那麽在嫌疑人是否有足夠的力氣對被害人的“施暴”;(八)嫌疑人、被害人二人對案發現場的陳述是否相符?
三、存在疑問:根據前述案情,有諸多不符合常理的疑點:嫌疑人與被害人孤男寡女在淩晨時分***處壹室不符合常理。按照常理,如非所謂被害人自願,二人不可能在淩晨時分***處壹室;其次,嫌疑人與被害人是否存在業務上的隸屬關系需進壹步核實。如不存在隸屬關系且沒有發生性行為的合意,那麽嫌疑人是否可能在淩晨時分用非暴力手段將被害人領至旅館;如有隸屬關系,那麽在嫌疑人酒醉的情況下,被害人又如何敢不顧自身安危與壹醉酒男子同處壹室。以上事實與常理均存在很大差異,亦即嫌疑人高某確有可能被誣告。
四、律師建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符合該條第壹款的情形的應當予以逮捕,易言之,如果不符合該幾項條件,則辦案機關可以酌情決定不予以逮捕。鑒於目前的情形,嫌疑人高某確有可能被誣告,故結合前述意見,辯護人特向貴院建議對嫌疑人高某不予批準逮捕。
以上意見謹供貴院參考。
辯護人:山西晉壹律師事務所 劉鵬飛律師 二0壹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