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因此,如果被拆遷人堅持不同意拆遷,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會做出征收補償通知書,下壹步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拆遷。這種方法不能阻止拆除。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壹途徑就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如果拆遷戶不想搬遷,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請行政裁決。只有當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宣布撤銷征收決定時,才能終止拆遷。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有壹定的時間,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投訴。
3.有哪些行政救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後,被拆遷人可以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重新認定相關情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