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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國家賠償決定: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

不予國家賠償決定範文壹

申請人:文道才,男,68歲。身份證號碼:432421194210082790。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石公橋鎮北極宮村8組,系常德市武陵區個體工商戶經營業主,原道才飲食店負責人。

申請人文道才於2011年1月17日向本機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要求武陵區人民政府賠償給申請人所造成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近15年***90萬元,造成經營自主權即經營場地滅失的相應賠償金、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近15年從未間斷的上訴、投訴、控告、檢舉、維權等所花費其他損失36300元。

申請人文道才認為:1、原常德市糕點廠屬國營企業,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組織,1988年原常德市人民政府撤銷升為地級市,武陵區人民政府繼續行使其職權。2、常德市糕點廠將過期臨時建築出租給申請人使用,該行為違反了城市規劃法,且已經常德市規劃局確認為違法;後又強令拆除申請人所租用門面。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並造成了申請人經濟損失。3、申請人於1996年8月至今壹直進行上訪、投訴、控告、檢舉,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其賠償申請時效沒有過期。4、申請人提交了前期維權在交通、住宿、餐飲、誤工等花費的書面證據材料。

經審查,1996年3月7日、8日,申請人文道才先後與原常德市糕點廠簽訂門面租賃合同,租得門面用於經營餐館。1996年6月24日常德市城市規劃局以臨時門面已超過批準期限,市政府決定修建萬琦天橋,該門面影響市政工程建設為由,向原常德市糕點廠下達了《臨時建設掀起拆除通知書》([96]常城規監字第002號),要求原常德市糕點廠限期拆除該門面。7月2日原常德市糕點廠書面通知申請人要求拆除門面,7月底該門面被拆除。申請人認為原常德市糕點廠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組織,其將過期臨時建築出租給申請人,並強令申請人拆除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遂於2011年1月17日申請行政賠償。

本機關認為:壹、申請人的申請不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政府(及原常德市人民政府)並未曾授權委托原常德市糕點廠行使行政職權。原常德市糕點廠也未對申請人違法行使具體行政行為。原常德市糕點廠向申請人出租門面、要求申請人拆除門面等相關行為系民事行為,不屬於行使行政職權。二、申請人文道才的申請時效已經過期,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申請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的賠償請求未能在時效期間內向本機關提交,因此,本案已經超出賠償請求時效。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申請人文道才的行政賠償申請不予賠償。申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依法可於本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月二日

不予國家賠償決定範文二

賠償請求人王?,無業。

賠償義務機關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張永偉。

委托代理人方明。

委托代理人包大進。

賠償請求人王?於2014年9月23日以被錯誤羈押及判決為由,向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其賠償王?被羈押376天的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7545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各方面損失60萬元,合計人民幣675459元。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金婺法賠字第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認為王?故意傷害案二審發回重審後撤回起訴、撤回案件、撤銷案件,是因為輕傷鑒定標準發生變化,按新標準鑒定後,王?的故意傷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項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王?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王?不服,於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要求:撤銷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賠償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支付因錯誤判決導致王?被羈押376天的國家賠償金75459元及精神撫慰金和各項損失費60萬元。

年月日

不予國家賠償決定範文三

賠償請求人:唐伏明,男,1949年7月17日生。

賠償請求人唐伏明於2015年5月11日以執行錯誤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

經審查,本院認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賠償請求人唐伏明被拘留的時間已經超過兩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賠償請求人唐伏明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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