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收入
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股份分紅、收受禮品等。
(2)房屋
主要指公民用於居住和生活的房屋。
(3)儲蓄
儲蓄是指公民存在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的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公民儲蓄所和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需要。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義務。
(4)日常用品
比如衣服、食物、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
如字畫、陶瓷等有壹定價值的物品。
(6)書籍和資料
如書籍、報紙、圖表等。
(七)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樹木、牲畜、生產資料和其他合法財產。
如拖拉機和機床。
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二、婚前個人財產是什麽?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壹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
在我國的早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婚前財產的規定,婚後所有財產默認為雙方財產。但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歸夫妻壹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用說明:此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大部分財產歸* * *,婚前財產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產歸壹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第三,解決侵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法律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和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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