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方便訴訟原則和國家保障殘疾人的法律政策,堅持問題導向,因案施策,積極回應殘疾人司法需求,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參與訴訟活動,不斷提高為殘疾人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為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2.加強溝通與合作
辦理涉及殘疾人的案件,應當加強與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溝通,充分了解情況,充分溝通協調,推動解決殘疾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共同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3.殘疾人提起訴訟很方便
涉及交通不便的殘疾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積極運用網上立案、上門立案、電話立案等綠色通道,快速立案。殘疾人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予以記錄;提交的投訴內容有欠缺或者錯誤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更正的內容,並給予指導。
4.加強訴訟指導
要加強對殘疾人當事人的訴訟程序指導和解釋,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對自行收集證據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當事人,依法放寬調查取證條件。當事人壹方申請保全的,保全擔保的方式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壹方的實際合理確定。
5.依法適用監護制度。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原則,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委托有關組織作為訴訟代理人。
6.促進訴訟參與
7.加快審判進程
對涉及殘疾當事人的案件,要依法簡化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盡快開庭,及時判決,盡快結案,縮短辦案周期。充分運用小額訴訟程序,發揮壹審終審優勢,盡快實現殘疾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金錢給付案件,引導殘疾人當事人依法申請監督程序,以支付令方式快速結案。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以及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應當依法先予執行。
8.加強執行。
殘疾人壹方勝訴,壹方不自動履行的,直接移送執行,盡快進入執行程序,強化執行,依法快速結案,及時實現殘疾人合法權益。
9.加強法律援助
自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殘疾被告人有依法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對於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其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向當地殘聯申請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殘疾被害人、殘疾自訴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殘疾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法律援助。接到殘疾人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依法及時轉送法律援助機構。
10.加強司法援助
對經濟確有困難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殘疾人當事人,應當依法減免訴訟費用。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殘疾人,應當告知其申請救助的權利。對已經提供法律援助的殘疾當事人,應當提供司法援助。
11.及時指定辯護人。
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殘疾人,或者是盲、聾、啞、不能完全辨認或者控制行為的成年殘疾人,或者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殘疾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律師提供辯護。
12.嚴懲針對殘疾人的犯罪
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犯罪,特別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的犯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的犯罪,以及組織未成年殘疾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犯罪,依法嚴懲,切實保護殘疾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13.依法對殘疾被告人從寬量刑
刑事案件中的殘疾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4.辦理殘疾人申請國家賠償案件。
對殘疾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應當重視殘疾人提出的權利訴求,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盡快受理。充分聽取殘疾人對補償方式、補償項目和補償金額的意見,依法及時作出補償決定。
15.完善殘疾人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對涉及殘疾人的民事案件,要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委托調解和多元化調解,大力依靠殘疾人聯合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等組織,以及公安、交通、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等相關部門,共同化解糾紛。
16.充分發揮司法咨詢的作用
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有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或者維護殘疾人權益工作不到位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單位、當地政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必要時出具司法建議,並跟蹤監督執行。
17.依法妥善處理涉及殘疾人的信訪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特別關註殘疾人申訴當事人,及時接待,處理申訴。要認真審閱信訪材料,聽取意見,及時記錄來訪信息。能當場回答的問題,要立即回答;不能當場答復的,告知在規定期限內等待處理。
18.完善訴訟無障礙設施和服務。
大力推進法院接待場所和審判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方便殘疾人參與訴訟。積極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環境建設,根據案件情況允許相關輔助人員、押運員陪同殘疾當事人出庭。
19.支持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履行職責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幫助殘疾人獲得法律服務。殘疾人聯合會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依法依規辦理。殘疾人聯合會可以根據請求,協助殘疾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20.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主動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積極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殘疾人的案件。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為殘疾人當事人做好導訴、答疑、釋法、說理工作。
21.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積極支持公民權益受到損害的殘疾人、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服務機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依法參加巡回審判、網上開庭、本地調解、網上調解等訴訟活動,為殘疾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22.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聯系、聘請輔助人員,為殘疾人當事人提供手語、盲文等訴訟輔助服務,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
在檢察工作中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1.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及殘疾人的案件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政策,註意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方便他們進行訴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確保他們平等、充分地參與訴訟活動和社會生活,促進他們享有和實現合法權益。
2.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專人或者成立專門小組辦理殘疾人案件。辦案中要加強與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所在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的溝通,積極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做好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工作。
3.對侵害殘疾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別是嚴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大案要案和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要依法從嚴從快批捕和起訴,加大涉嫌犯罪的力度。
4.依法嚴厲打擊強迫精神殘疾人勞動、拐賣殘疾婦女兒童、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故意傷害致殘後組織乞討以及組織、脅迫、教唆殘疾人從事犯罪活動等案件。
5.加大查辦和預防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職務犯罪力度,依法嚴懲挪用、克扣、截留、貪汙殘疾人教育、康復、就業、社會保障等資金物資,以及發生在涉及殘疾人事業的設備采購、工程建設等領域的職務犯罪。
6.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有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人民檢察院對殘疾犯罪嫌疑人進行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其本人及其近親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於殘疾被害人,應當告知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經濟困難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對於盲、聾、啞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告知其享有的權利,保證其準確理解有關規定。對智力殘疾、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和殘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履行告知其法定代理人的義務。
8.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殘疾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殘疾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9.人民檢察院訊問殘疾犯罪嫌疑人應當慎用器具。如果確實存在人身危險,需要使用該設備時,應在實際危險消除後立即停止使用。
10.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殘疾犯罪嫌疑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審查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外,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性質、事實、情節、主觀惡性和身體狀況,綜合考慮是否確有必要逮捕,必要時對殘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環境進行社會活動。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其他強制措施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逮捕的決定。能抓而不抓的,不要抓。但是,對於多次故意犯罪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依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11.殘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綜合考慮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案件事實、情節和證據的變化情況、殘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沒有必要或者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建議有關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12.人民檢察院辦理殘疾人刑事案件,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從寬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的,應當決定不起訴;依法需要提起公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建議。
13.對殘疾被告人認罪並積極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未成年殘疾人刑事案件和殘疾人犯罪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壹般不提出抗訴。
14.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監獄等監管機關在羈押管理、教育改造殘疾在押人員方面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整改意見;發現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未對殘疾在押人員在生活、醫療等方面給予相應照顧,未采取適當保護措施的,應當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監管部門予以糾正。
對殘疾罪犯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檢察工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多次故意犯罪的殘疾罪犯除外。
15.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有毆打、體罰、辱罵、侮辱人格、強迫其參加加班或者肢體社區服務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整改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人民檢察院發現強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毆打、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違反規定對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使用器具和約束措施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對殘疾人的投訴、舉報和申訴要依法快速處理,縮短處理周期。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應先予受理,然後及時移送主管部門,並告知提出申訴、舉報和投訴的殘疾人。
18.復查涉及殘疾人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認真聽取殘疾人申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核實有關問題,聽取原辦案部門、原復查部門或者原辦案人員的意見,充分了解原案件的辦理情況,認真審查核實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處理。
19.殘疾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調解書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或者因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違反法律、法官違法而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審查,確有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0.殘疾人申請國家賠償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依法快速辦理,並充分聽取殘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對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賠償決定並執行。
21.對涉法殘疾人信訪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按照《中央政法委關於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信訪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要求,為殘疾人尋求律師幫助提供便利,對律師閱卷、查閱、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認真研究律師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反饋。對於有錯誤或缺陷的案件,要及時引入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22.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和處理涉法涉訴信訪過程中,應當主動了解殘疾人當事人的家庭生活,告知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殘疾人有申請救助的權利。對殘疾人提出的救助申請,應當迅速受理和審查;符合救助條件而未申請的,依職權啟動救助程序。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提出給予救助的意見和具體救助金額,並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及時發放。
23.各級人民檢察院新建接待場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的相關要求,現有不符合無障礙要求的接待場所應當逐步改造,方便殘疾人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