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文莊。因涉嫌受賄罪於200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辯護人高子程,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曾誌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以(2006)京刑初字第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文莊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於2007年6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派檢察官王軍、律師方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文莊及其辯護人高子程、曾誌軍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2003年6月5438+2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曹文莊利用其擔任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原吉林衛威藥業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衛威潤生藥業吉林有限公司)、吉林衛威公司、廣州白雲山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白雲山公司)有關人員在上述公司藥品審批、註冊等方面的請托。故收到受托人人民幣654.38元+0.5萬元,美元654.38元+065.438元+0.00000元(折合人民幣90674.6萬元),* *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壹)被告人曹文莊於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利用擔任國家藥品註冊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魏偉(另案處理)的請托,為吉林偉偉公司生產的炎毒清註射液通過國家審評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先後5次收受魏巍給予的美元9萬元(折合人民幣74.4902萬元)、人民幣165438+萬元。
(二)2005年9月,被告人曹文莊利用擔任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廣州白雲山公司股東劉煜輝的委托,為加快該公司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藥品註冊審批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先後兩次收受劉煜輝人民幣40萬元、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18440元)。被告人曹文莊在擔任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藥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期間,以局令23號在國藥局發布《關於規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規定(暫行)》,在沒有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下,於2001年3月請示時任國藥局局長鄭筱萸(另案處理),倉促提出執行局令23號,統壹藥品批準文號。經鄭筱萸同意,以國藥監註(2001)187號文件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專項工作(以下簡稱專項工作)。由於專項工作前期籌劃不周、組織不力,被告人曹文莊指示專項工作小組成員於2006年2月5438+0 65438起草了《關於做好藥品批準文號統壹換發工作的通知》,並提交鄭筱萸審批。
被告人曹文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壹是藥品監管失控。2006年,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部分省市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抽查,發現大量藥品批準文號是在藥品批準文號統壹換發過程中弄虛作假取得的,現已取消;第二是增加人民使用毒品的風險。在清查中發現個別換發批準文號的藥品已被認定為假藥;三是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消除隱患,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6年9月決定徹底清理所有已經延續的藥品批準文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向我院調取了指控曹文莊受賄、瀆職的書證和證人證言,認為被告人曹文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受賄罪。提交我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曹文莊在庭審中作出如下辯解:1。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與事實不符。除公訴機關指控其收受魏巍的3萬美元已退還魏巍外,在其他指控所涉時間內,其從未收受魏巍和劉煜輝的錢款,也未利用職務之便為魏巍和劉煜輝的醫藥企業提供幫助;因偵查人員存在刑訊逼供或誘供的違法行為,在偵查過程中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屬實,受賄罪的指控不能成立。2.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玩忽職守罪,與事實不符。落實23號局令結合專項工作,《關於做好藥品批準文號統壹換發工作的通知》和《藥品批準文號剩余品種統壹換發工作》不是他倉促提出的。藥品註冊司或專門工作組經過認真調查研究,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征求有關領導同意後提交。沒有降低審核把關標準,沒有在專項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指控其失職不能成立。
辯護人曹文莊對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犯受賄罪的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受賄的證據不足,證人劉煜輝、魏巍的證言在關鍵細節上存在矛盾,證人證言與曹文莊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證,同壹證人的多個證言存在矛盾,證據存疑;2.庭審中,曹文莊指出,其在偵查期間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偵查人員對其刑訊逼供所致,故曹文莊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為證據使用;3.指控曹文莊利用職務之便,為維維的藥企申報炎毒清註射液審評,為劉煜輝的藥企申報抗病毒軟膠囊加快審批,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4.從曹文莊部分拒收禮金、物品的記錄可以證實,指控曹文莊收受魏延、劉煜輝賄賂,與其壹貫的處事方式不符,不合理;5.指控曹文莊受賄沒有法律依據。辯護人就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玩忽職守的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涉案藥品監管改革措施的出臺,是根據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面臨藥品編號管理混亂的歷史背景決定的,曹文莊不應承擔失職責任;2.曹文莊服從局領導安排,經藥品註冊處討論決定,局領導研究批準後,形成了《關於做好藥品批準文號統壹換發工作的通知》,責成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審查,符合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托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原則。曹文莊正確履行職責,不應承擔失職責任;3.處理遺留問題是基於藥品監管的歷史原因。藥品註冊司在多方調研的基礎上,討論並提出請示報告,經局領導批準,決定對其余品種區別對待,不提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為唯壹標準;4.是部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員履行職責不正確,弄虛作假,與曹文莊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辯護人還提出了曹文莊揭發他人涉嫌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曹文莊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2006年6月5438日至2006年7月曹文莊房產及其妻子王英偉收入的部分資料,意在證明曹文莊在本案期間購買的房產不是用受賄所得的款項購買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曹文莊拒絕收受他人禮金、物品的筆錄,意在證明曹文莊在日常工作中拒絕了醫藥公司的大量賄賂和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