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昌平看守所電話:010-80193803,看守所職責:1。對分管牢房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牢房的床板、墻壁、門窗等安全設施,及時清除牢房內違禁物品,確保牢房安全。2.對新在押人員進行過渡管理教育;每周至少對被拘留者進行壹次體檢;對新轉來的在押人員24小時內負責監室的談話教育,安排座位、睡覺的地方、吃飯排隊的順序、內務等事務,壹周內跟蹤觀察,做好記錄,有異常情況及時處理。3.安排在押人員中午和晚上值班,每日輪換;通知值班人員立即報告任何異常情況。不得安排有安全隱患的在押人員值班。4.檢查監室秩序,督促在押人員遵守看守所管理規定和壹日生活制度,及時處理在押人員異常動態。管理在押人員的休息、學習和工作,安排在押人員收聽收看新聞廣播電視節目,閱讀書報和學習活動,組織在押人員開展文體活動,討論和撰寫心得體會。5、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每個在押人員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提出風險等級。6.與在押人員談心,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在押人員加強談心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員的姓名、案由、訴訟程序、思想動態和健康狀況,熟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在押人員。7.對佩戴裝備的在押人員進行檢查,包括裝備是否牢固,是否對在押人員造成身體傷害,在押人員身體狀況是否允許繼續佩戴裝備,在押人員是否有悔改表現,是否可以提前拆除裝備,並及時提出意見。8、掌握分管監室的病人情況,發現病人及時通知醫生,配合醫生做好疾病防治工作。9.按照規定對在押人員供述和舉報的犯罪線索進行記錄、登記和傳遞。10.及時登記並傳送答辯、申訴、上訴、控告、檢舉等書面材料或口頭記錄。被拘留者提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進入看守所的罪犯,必須附有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場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押解罪犯的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七條。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
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表明可能犯罪、暴亂、逃跑或者自殺的犯人,可以使用機械設備。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
第二十二條監室應當通風、采光、防潮、防暑和防寒。看守所應當定期檢查監舍,及時維修,防止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
在押罪犯的生活區域不得影響其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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