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或舉報經濟犯罪的公民和單位,可與當地派出所聯系或直接到番禺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必須認真對待報案和舉報,立即受理,詢問案情和報案人、舉報人的聯系方式,並做好記錄。不要以任何理由把責任推卸給線人。
3.情況緊急時,受理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妥善處理。
4.報案人不願公開姓名或者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必要時應當保障報案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並鼓勵舉報犯罪,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將獲得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壹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申訴人不服不立案決定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議;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舉報後30日內,將案件初查結果和是否立案反饋舉報人。
8.公安機關將對已立案的案件積極開展偵查工作,在不泄露國家秘密、不妨礙正常偵查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向舉報人通報壹次工作情況。
第二,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
(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範圍。
嚴禁公安機關超越管轄範圍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調查
1.案件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當確定警力,及時開展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為了查清案情、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相關強制措施。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監察部門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投訴舉報。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舉報。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撤銷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撤銷案件。
(1)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負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破案
經偵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部門可以宣布破案,並制作提請逮捕報告移送我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