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根據《拘留設施條例》,擴展信息如下:
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在押人員參加入學考試、生育子女、近親屬病危或者死亡的,在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請假。向看守所提出請假申請,由看守所審查,並報羈押決定機關批準。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在被羈押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後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離開看守所的決定。被拘留者離開住所的時間不包括在拘留期內。
關心衣服和日常用品:
1,衣服和生活用品不收,看守所統壹發放。
2.出庭的時候可以打理壹套法院的衣服。(犯罪嫌疑人需要向管教提出申請,開具貨物收據。過程與顧問眼鏡相同。)
保管特殊物品:
1,眼鏡可以送,但是眼鏡框必須是全軟塑料框。(不能有任何金屬)
2.流程:犯罪嫌疑人必須向倉庫申請管教,管教同意後,家屬才能去服務大廳看管貨物。如果沒有送貨單,服務大廳將不接受任何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令第6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