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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安置房天然氣入戶費

2006年5月12日上午,由成都市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房屋產權監管中心、市消協、成都仲裁委、律師事務所組成的臨時調解小組,召開了成都市首次多部門參與的房產投訴公開調解會,對燃氣入戶費投訴進行調解。因為開發商向業主收取天然氣進場費的事情很常見,所以引起了很多業主的高度關註...因為被投訴的四家開發商有三套房子不在,調解會現場沒有給出結果,但起到了“風向標”的作用。

重點關註壹天的燃氣入戶費是否包含在銷售價格中

重點關註壹天的燃氣入戶費是否包含在銷售價格中

調解現場,天然氣入戶費是否包含在銷售價格中,成為現場爭論的焦點之壹。

針對業主代表余先生稱入戶費已計入商品房銷售成本的說法,名人公司代表王先生表示,余先生所購房屋在最初設計時並未考慮安裝天然氣管道,其費用根本未計入銷售價格。既然業主要安裝天然氣管道,這是業主的附加要求,當然費用要業主自己承擔。

現場點評律師曹駿認為,四川省1999年6月1日實施的《四川省商品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造價包括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費用在開發項目中,開發商應該把供氣基礎設施的費用包括在銷售價格中,但開發商並沒有把它包括在內。

消費者的委托人在會上稱,去年6月28日,張與某房地產公司達成購買神仙南路壹套房屋的意向協議,並向其支付了購房定金。隨後,雙方於去年2月6日簽約。但根據成都市物價局2005年2月1日發布的《關於進壹步明確商品房銷售價格的通知》規定,2月1日以後首次向消費者銷售的所有商品房,均不得收取天然氣入戶費等額外費用。開發商隨後主張,張書豪於65438+年6月28日支付定金,屬於1年2月之前,因此燃氣入戶費不應退還。

曹律師認為,買賣房屋的時間以正式訂立購房合同為準,而不是交定金的時間。此外,1992年國家物價局、建設部等部委發布《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我省發布《四川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2005年成都市物價局發布《關於進壹步明確商品房銷售價格的通知》。燃氣入戶費能否退還,除了相關規定外,還會受到法律訴訟時效、雙方合同約定等諸多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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