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清末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規的建立
北京的現代城市管理始於1906年內外城巡察總局的成立。近代以來,隨著西方勢力的入侵,新事物、新現象不斷出現,社會危機逐漸加深。舊的城市管理機構和模式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變革。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北京,分區占領。為了穩定秩序,日本在其占領區設立憲兵衙門,其他國家也聯合士紳、商人設立安民辦事處。《辛醜條約》簽訂後,各國歸還土地,清政府仿效日本警察設立了警察署,並在安民公署的基礎上設立了善後與巡察總局。1902年,善後救助巡察總局改為工作巡察總局,1905年,改為巡察司,1906年,巡察司改為民政部,在首都設立內外巡察辦公廳,全面負責北京的管理工作。巡察總辦下設總務、行政、衛生、消防、司法行政等部門,分別負責保密、統計、警務、治安、保衛、刑事、戶籍、正常海關、商業、交通、建設、衛生防疫等工作。內外城巡防指揮部的成立,是北京城市管理史上的壹個裏程碑,是壹次體制和組織的變革,是壹次質變。從此,北京形成了相對完整、獨立的城市管理體系,實現了行政管理、司法審判和軍事管制的分離,直接導致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規的產生。
北京第壹批近代市政法規是在總督府時期產生的。主要有兩種:壹是組織法規,如《內城總巡視組章程》、《史靜內外城總巡視組規則》,規定了史靜內外城總巡視組的組織原則、管轄範圍、主管事項和處理規則;壹是由巡視辦制定並由其上級部門批準頒布的具體市政管理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道路交通法規,包括修訂後的《道路清掃章程》、《道路清掃細則》、《地方停車管理特別規定》、《大車管理規定》、《人力車管理規定》、《夜間行駛車輛不亮燈處罰規定》。
二是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包括《部門和地區急救藥品使用法》、《防疫清潔規則》、《衛生部門化驗室條例》、《衛生部門化驗室工作規則》、《衛生部門化驗室規則》、《預防接種管理規則》、《內外市官醫院條例》。
三是餐飲服務行業管理法規,包括管理餐飲的業務規則、管理牛奶的業務規則、管理各類軟飲料的業務規則、管理各類軟飲料的實施規則、肉類食品的配制和貯存法、管理剃毛的業務規則、管理旅館的業務規則和管理澡堂的業務規則。
四是市場管理法規,包括內城官東安市場管理規則、外城官廣安市場租金規則、外城官廣安市場管理規則。
五是矯正接收法規,包括《史靜內城貧民教養院成立章程》、《內城貧民教養院管理細則》、《貧民教養院附設瘋人院通則》、《外城初級教養廠章程》、《外城女子教養廠章程》、《外城公立貧民康復醫院試點項目章程》、《外城貧民廠章程》。
第六,特殊行業管理條例,包括戒局章程、戒局管理規則、公私戒局章程、娼妓管理規則、樂師管理規則。
二、北洋時期北京法制的概況
(1)立法機構的情況
整個北洋時期,北京仍然沒有獨立、統壹、完整的市政機構。有權實施這些行為的機構主要包括史靜警察廳、史靜教務處和京都市政局,它們是當時最重要的三個市政機構,也是最重要的三個立法機構。
1,史靜警察局。史靜警察局的前身是內城和外城警察總局。1913年,中華民國內政部進行警察體制改革,將巡撫總局改為史靜警察廳,直屬內政部,作為北京全城的管理機構。史靜警察廳擁有比巡邏警察總局更完整的組織體系和更廣泛的管理職能。史靜警察局不是壹個簡單的公安機關,而是壹個綜合性的城市管理機構,在壹定程度上履行了後來市政府的職能。依法治市是北京警視廳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依法管理不僅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也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對城市管理者的必然要求。為了有效地完成如此廣泛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法律法規成為了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在其存在期間,史靜警察局修訂了數百項法律法規,涉及城市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它是北洋政府時期史靜地區的主要立法機構。
2.史靜教務處。史靜教務處是北洋政府時期史靜地區的教育行政機構。其前身是史靜督察局和八旗教務處。該局成立於1912,是教育部的機構之壹,負責管理首都中等以下學校的事務。史靜大學教務處是這壹時期史靜大學教育法規的主要制定者,其內容涉及勸導監督、私塾、教育經費、教師、校務、學校體育與衛生、私塾整頓等方面。
3.京都市政辦公室。京都市政處成立於1914年6月,是北洋時期主管京都市政的專門機構。但由於京都警視廳在衛生和交通管理方面的權力尚未移交,京都市政廳的工作僅限於京都內的街道建設和疏通溝渠的改造。因此,京都市府制定的法規主要集中在這幾個方面,尤其是關於房地的法規。
(2)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1,社會,公安。規範社會秩序,維護城市安全是這壹時期法規的主要內容之壹。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新事物、新的社會現象不斷湧現,需要法律進行規範或保護;壹些老的傳統行業和自生自滅的現象,也需要按照現實社會的要求進行管理。前者如保護電線的獎懲條例,管理汽車的條例,免費乘坐電車和收取費用的條例,報紙條例,治安警察條例等。後者的數量更多,比如取締陰陽師和助產師的規矩,管理人力車,取締采肉作坊的規矩,管理戲曲園等等。
2.經濟和稅收。這方面的法規主要由京都市事務所制定,如商店、劇院、汽車、妓女捐贈章程、公共汽車豁免暫行辦法等。史靜警察局還頒布了壹些條例,如印花稅法罰款實施細則、短期金融債券整理條例、所得稅審查條例、審計條例和會計條例。
3.教育和健康。教育方面的法規主要由史靜大學教務處制定,如《史靜學校章程》、《史靜中學會議章程》、《教會辦學辦法》、《史靜大學小學教師考試實施細則》、《整頓民辦學校條例》等。醫療衛生法規主要有《禁醫暫行規則》、《外城官立醫院西醫診室規則》、《史靜警察廳醫療室規則》、《醫療室急救辦法》、《內城醫院細則》、《內城醫院中西藥房規則》。
4.房地和交通。此類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道路清障規則、建築管理規則、產權轉移憑證規則、廣安市場土地租賃規則、房屋征收使用暫行規定、房屋基線實施細則、公共道路修繕說明書、大車車輪改進辦法等的修訂。
5.其他法律法規。以上只是簡單的分類。這壹時期頒布的法律性質的文件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內容非常復雜,如廣告、建築、工程、程序以及壹些組織規則等。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規概況
(壹)法律法規的歷史環境和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是北平城市發展正規化、制度化的時期。這壹時期,南京國民政府繼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法律傳統,吸收了西方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形成了以《六律全書》為體系的封建資本主義混合法律體系。也正是在這壹時期,北平的城市管理和建設日趨完備,特別是法制方面壹系列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北平市法規體系初步建立。
1928年,因東北軍閥易幟,南京國民政府正式統壹全國,定都南京。6月,原北京政府首都北京更名為北平,作為獨立建制成立。以何啟功為首任市長,成立了財政、土地、社會、公安、衛生、教育、公共事務和公用事業第八局。原史靜警察局直接隸屬於內政部,管理北京市政,被取消,北京市政開始形成。經過張、胡若愚、周達文、王濤等多任市長職務的變動,6月1933,梁緣任市長,恢復何啟功後裁撤的財政局、衛生局,將教育局、公用局並入社保局,將土地局並入財政局,6月1934成立自治事務監督辦公室。1933年6月至1935年6月,北平處於市政復興期,市政運行步入正軌。1935年,日寇步步進逼,梁緣去職,秦德純繼位,北方半獨立。然而,梁緣的影響在他任職期間繼續存在。
(2)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規的基本內容。
1,關於市級機構設置。如《北平特別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北平特別市政府各局工作通則》、《北平特別市政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政府公文辦理時限暫行規則》。
2.關於工人的待遇。比如《北平特別市各局工匠管理暫行辦法》《北平特別市各局工匠撫恤暫行辦法》《北平特別市各局工匠撫恤暫行辦法》《北平特別市工人休假暫行辦法》。
3.關於收稅。比如《北平特別市商店募捐條例》、《北平特別市戲劇募捐條例》、《北平特別市公益募捐條例》、《北平特別市自行車募捐條例》。
4.關於房地產。如平特北別區公務財產登記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公務財產局通則、北平特別市公務財產局工作規則、北平特別市地契審查規則、北平特別市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稅契暫行規則等。
5.關於商業運作。如《北平特別市取締錢商條例》、《北平特別市工商巡訪處條例》、《北平首展條例》、《北平特別市農工商團體登記條例》、《北平特別市社會局取締拍賣行條例》等。
6.關於社會問題。如北平特別市社會局職業介紹所章程、北平特別市社會局職業介紹所實施細則、北平特別市工廠臨時組織大綱、北平特別市私立貧困婦女工廠補助細則、北平特別市救濟醫院章程等。
7.關於道路和交通。比如《北平特別市河道管理處大門暫行通則》、《北平特別市航海研究委員會章程》、《北平特別市步道布置規則》、《北平特別市重型牽引車管理規則》、《北平特別市掘路規則》、《北平特別市公安局公共自行車暫行規則》、《北平公安局禁止長途汽車規則》。
8.關於建築行業。比如《禁止廠商在北平特別市承攬工程的規定》、《北平特別市工務局招標暫行規定》、《北平特別市工務局采購材料規定》、《工務局修理廠業余業務暫行規定》等。
9.關於城市清潔衛生。比如《北平特別市衛生局清潔隊暫行規則》、《北平特別市產科教育籌備委員會章程》、《北平特別市衛生局中醫醫師考試委員會通則》、《北平特別市衛生局醫師(西醫)考試委員會通則》、《北平特別市衛生委員會章程》。
10,關於公安。比如《北平特別市公安局暫行條例》《北平特別市看守所條例》《北平特別市公安局偵查隊條例》《北平特別市公安局消防隊暫行簡報》《北平特別市公安局逮捕處罰條例》。
11,關於移風易俗。比如北平特別寺廟的停辦規定。
12,關於環保,比如北平特別市的護林規則。
13,關於教育。比如《北平市小學暫行規則》、《北平市社保局民辦學校經費委員會組織規則》。
14,關於自主。如《北平自治事務監察處組織規則》。
四。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城市法規概況
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爆發。7月29日,北平淪陷。8月9日,蔣超宗被任命為偽市長。1938年10月5日,偽臨時政府任命何為北京特別市市長。除了原來的社會、財政、公共工程、衛生和警察五個局之外,市政府增加了教育和公共使用兩個局,以及* * *七個局。3月20日1938新民學會資本指導部成立。17年4月,偽臨時政府決定改北平為北京。7月3日1944,13,市辦公室下增加經濟局。侵華日軍試圖將北平建成其侵略中國乃至亞洲的“戰備後方基地”。因此,他們在加緊控制和掠奪的同時,也對北京進行了全面的規劃,進行了壹些建設,制定了壹些相關的法規,在壹定程度上完善了北京的法制建設。
(壹)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法規的基本情況。
日本統治北京期間,偽北京市公署在日本“太上皇”的指揮棒下運作,出於其統治的需要,對原有的北平市章程進行了壹些修改。1940、10期間,市長余晉主持編輯了《北京特別市市級法規匯編》(第三輯)。《北京特別市市級法規匯編(第三輯)》延續了前兩輯的體例,分別列出了自7月1937日至6月5438+0940+00日止的現行有效法規。對於前兩個系列的現行有效法規,第三個系列附有目錄,註明頁數以供參考。前兩輯所載法規的標題仍按照原名稱進行審查。已廢止或修訂的法律法規不再列入目錄。對前兩個系列的現行法規,如有與事實不符需要修改的條款,或已提請修改,尚未批準頒布的,暫按原樣保留。這壹做法很好地保持了北京市政法規的延續性,對研究日本統治下北京的這段獨特歷史具有重要意義。
1940、10以後,隨著日本在中國特別是北京統治的進壹步發展,為了鞏固其統治,偽北京市公署制定頒布了大量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內容的法規,以完善偽政權的統治制度,加強奴役程度和隨意掠奪,以適應戰爭的需要。* *在北京市檔案館檢索了1.45萬余卷檔案資料後,發現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的市政法規9685件,其中1.940後形成的占60%以上。
(二)日偽時期北京市法規的主要內容。
日偽時期北京的市政法規基本延續了國民政府時期北平的市政法規,主要有法令、法規、條例、規定、規則、章程、細則、條例、辦法、準則、總則、簡章、簡報、提綱等十余種法規。從其法律權威性和權威性來看,日偽時期的北京市法規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章程、條例、總則、規章制度等內容比較完備的法律文件最具權威性,最能體現日偽政權的統治性質。
第二,註重執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如細則、辦法等,是日偽時期法規中規模最大、操作性最強、反映最強烈的部分。
三是內容相對簡單的法律文件,如通知、公報、通告、通知等。,多為壹般民眾頒布,按令執行。
四是其他類型的法律文件,如指示、提綱、批示、市政府命令、指令等。,主要是為了滿足政治統治和秩序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
從發布機關和涉及內容來看,條例可分為10類:壹般事務類、社會類、治安類、金融類、工務類、教育類、衛生類、土地類、公用事業類、自治類。在社會、治安和公用事業方面有大量反映這壹時期北京市政建設、公共行政和公用事業建設的法規,充分反映了日偽時期北京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市辦公廳秘書處、各局、各專門機關的法規全部歸入壹般事務類,其余按各局、廳主管事務分類歸入各類。各種規定所附的重要書、冊、表、表,均按原體例編寫。
同時,還有壹些日偽統治時期北京的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監獄等司法設施的相關法規,以及北京律師協會的律師執業情況。
(三)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城市法規的特點
日偽時期北京的市政法規有以下不同於國民政府的特點:
1.偽地方政府的組織規則
1938 65438+10月,偽臨時政府設立北京特命市政府辦公室,侵華日軍在北京設立特務機關,向市政府及其下屬各局派出顧問、助官,參加會議,批準發布文件,儼然是市政府及其各局的“太上皇”。3月20日1938新民學會資本指導部成立。1944 7月13,市辦公室下增設經濟局。因此,這壹時期形成了許多偽政權的組織法規,與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市政府的法規完全不同,對研究抗戰時期的日偽政權具有重要價值。
2.反對抗日活動的政治法規
自北平失陷以來,中國* * *產黨領導的人民抗日鬥爭連綿不斷,給日本侵略者以沈重打擊。1941到1942期間,日本連續五次加強治安,在城市實行配給制,控制各種物資,鎮壓中國人民的反抗。在農村加緊討伐八路軍和抗日人民武裝,在山區實行“合家進村”和“三光政策”,以應對中國領導的抗日民族解放戰爭。在侵略和反侵略過程中,形成了壹些政治法規,是研究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和日本侵華戰爭歷史的重要資料。
3、經濟法規的執行情況。
日本占領北平後,大肆掠奪經濟,成立“北直開發株式會社”和各種公司,控制糧棉油鹽煤電運等資源,增加稅收,強行“捐輸”,支持其侵略戰爭。7月1944,13,市府下增設經濟局,加強尋找北平市民。這壹過程中形成的法規是日本對中國和北平進行經濟侵略和掠奪的幫兇。
4.漢奸奴宣傳教育法規
在文化方面,對日偽軍進行奴化教育,控制言論,宣揚所謂“中日親善”、“徹底聖戰”等侵略理論。偽政府為了鞏固和加強其統治,相應地形成了許多宣傳日本侵略理論、強迫人民接受亡國統治、強行灌輸侵略文化的法規,這是偽政府統治時期特有的法律現象。
因此,研究日偽統治時期北京市政法規的內容和特點,進而研究這壹時期的立法機關概況、司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制度建設以及相應的法律制度,有助於進壹步豐富、充實和深化北京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動詞 (verb的縮寫)抗日戰爭勝利後北平市法規概況
(壹)法律法規的歷史環境和特點
抗日戰爭勝利後,影響北平市法規產生的歷史環境有幾個特殊方面:1,日本侵略者八年的占領和殖民,留下了許多待處理的問題;2.作為主權國家地方行政機關的市政行政系統遭到破壞,急需恢復;3.日本的殖民統治使北平人民的生活極其貧困,需要改善。4.兩黨以武力爭奪政權,最終導致內戰爆發,使北平市法規缺乏穩定的制定環境。而且由於雅爾塔體系的形成,美國將中國納入其勢力範圍,在政治、經濟、軍事上支持國民黨政府。在這種情況下,大量美軍進入華北,其中北平美軍占很大比例。美軍憑借《辦理在華美軍刑事案件條例》(1943)交換照會,肆意妄為,破壞了北平的市政秩序。因此,除了繼承抗日戰爭前的城市法規外,北平勝利和抗日戰爭後制定的法規在目的和內容上表現出以下特點:1,處理日本侵略者對北平的占領和殖民的遺留問題;2.恢復被侵華日軍破壞的城市當局的行政系統,使其正常運轉;3.解決人民的貧困問題;4.處理因美軍進駐北平而破壞北平城市秩序的問題。
(2)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1,維護市場秩序。如《北平市政府關於市場商場的管理規則》、《北平市政府關於人力車價目表的規定》、《北平市政府關於煙草經紀人商店的制定和管理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修改本市工商登記的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邀請廣告和租用廣告牌的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辦法》。
2.恢復市政機構,使其正常運轉。如《北平市政府關於制定職工請假、考勤辦法、工作時間表五項辦法的規定》、《北平警察署公文處理辦法》、《新聘人員臨時工資發放辦法》、《北平衛生局本市設立煙草民意測驗實驗室辦法》、《北平財政局提高行政效率辦法概要》。
3.關於整理市容,清掃街道。如《北平市汙水處理暫行辦法》、《北平市清潔基金征收管理細則草案》、《北平市衛生局餐飲店及制造場所管理細則》、《北平市衛生局新生汙水處理辦法大綱》、《車間實用要領》、《區車間人員防疫須知》等。
4.關於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如《北平市政府關於本市禁煙禁毒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治安對策五條辦法》、《北平市警察局禁煙禁毒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緝捕土匪獎懲辦法》等。
5.關於處理社會問題。例如,北平市財政局修訂了本市車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公布了本市糧食購貸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了平綏委托區公所辦理糧食辦法,北平難民救濟實施細則草案和救濟會組織規則。
6.關於外國人和外國機構的管理。例如,北京市政府公布了本市外國教會登記暫行辦法。
7.關於促進和協助生產。例如,北平市政府公布了林業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了種植業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了農田水利競賽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了畜牧業競賽致富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了春耕貸款辦法。
8、關於處理工人待遇問題。例如,北平市政府公布了理發業工人工資的調整,北平市政府調整技師待遇的辦法,北平市政府公布了制定勞動評定委員會的組織規則。
9、處理道路、交通維護和管理問題。例如,北平市政府制定的《北平市警察局陸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北平市政府制定的《北平市道路溝渠整治辦法》、《北平市民修道路溝渠辦法》、《北平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交通條例》等。
10,關於處理抗日戰爭遺留問題。如《北平市政府關於規定敵人在十月十日以後停止轉移本市公私財物的通知》、《北平市政府機關接收財物組織申報辦法》、《北平市警察局關於朝鮮人暫時免於集中條件的規定》、《北平市日偽侵占公私財物清算委員會組織規則》等。
11.關於房地產。比如北京市政府的《不動產轉讓和契稅登記辦法》,北平市財政局修訂的《基準稅征收細則》。
12,關於稅收。比如北平財政局關於修改本市汽車票價征收的規定,北平市政府關於調整團體演出稅收的辦法,北平市政府關於催征公地收入和發布公地管理的辦法。
13,關於教育。比如北平市高中生畢業考試規則,北平市教育局頒布的《學校家具準備修理委員會規則》等。
14,關於財務問題。例如,北平市政府頒布了1936年1月至7月壹般預算中超支項目和臨時費用的撥款辦法。
關於娛樂業的管理。比如北平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舞廳管理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事先批準的音樂廳管理暫行辦法》、《北平市警察局修改音樂廳管理暫行辦法》、《北平市政府音樂廳管理暫行辦法》。
16.論對北平美軍犯罪的管理。比如北平警察局關於報中美警察憲法聯絡處的協議。
總之,近代北京城市法規是近代北京城市法律史的重要內容,近代北京城市法律史是近代北京城市發展史的重要組成部分。編纂近代北京城市法規有助於研究近代北京城市法律史,進而研究中國近代城市史和中國近代社會史,豐富中國近代史的研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