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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經常虐待孩子而強行把別家孩子抱走且自首應判幾年

視造成的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

①相關法規:該行為涉及綁架罪,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②強行將孩子從其父母身邊帶走涉及綁架罪,但孩子有被虐待情節,因此帶走孩子的行為也可能被解讀為見義勇為。是否滿足見義勇為形成條件則需要嚴格對照法律條文。

而即使綁架罪成立,因為有自首情節,並且動機中並無惡意,所以同樣適用於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③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見義勇為的形成條件:

壹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④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⑤免除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它與中國刑法第十條中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以及“無罪釋放”截然不同。前者是有罪而免罰;後者是不構成犯罪,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免除處罰指免除刑罰處罰,而不是免除壹切處分。該行為可以參照這壹法律法規。

⑥輿論影響:該行為在輿論上占有道德優勢,因此可能會被當作減輕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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