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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尋釁滋事,搶劫。在這個檢察院移交給法院之前,律師就不能為指控辯護嗎?

尋釁滋事是我國常見的高發犯罪類型之壹。在實踐中,從事刑事辯護的人往往對此深有體會。因此,在實踐中,對涉嫌尋釁滋事的案件進行辯護,如何發現和弄清具體案件中罪與非罪的情況,確定無罪辯護或輕罪辯護的辯護方向,就顯得非常重要。現筆者結合相關案例對以上話題進行分析。

關鍵詞:尋釁滋事罪與非罪

01,簡介-案例分析

下面筆者通過辦理的案件,簡單論述壹下對於尋釁滋事罪如何進行無罪辯護(不起訴):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監獄裏的受害者。在江西西北部的壹個小山村,由於同村村民閆某在村裏的微信群裏對蘭某進行了誹謗性言論,2019年正月初三,蘭某的兒子要求閆某道歉。之後兩人發生肢體沖突。中間嚴的親戚熊參與毆打蘭的兒子。據同村村民介紹,當時正在村附近的水渠裏洗菜的蘭某趕到現場勸說。後蘭某被熊某等人打傷,致蘭某右手手背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經司法鑒定,蘭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中央巡視組轉來的舉報信。3月19,17,宜春市公安局打黑辦收到中央巡視組打黑辦關於“蘭為河南村宗族惡勢力頭目,長期占用村民土地,侵占集體資源,雇傭社會人員毆打舉報人及其家屬”的舉報信。這封由同村30多名村民舉報的舉報信,交給FX縣公安局核實,在詢問有無犯罪嫌疑後,分為四類。2019 3月18,FX縣公安局接到宜春市公安局掃黃辦的壹條線索。當天,FX縣森林公安局駱氏以“初步詢問村民,得知蘭某可能有尋釁滋事行為,本人擬刑事立案調查”為由,派人對蘭某進行立案調查。2014 09 19受理審批並出具立案決定書。2019,21,FX縣公安局民警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在浙江宜永康某公司上班的蘭某抓獲,並押解回原籍。2019年5月28日,蘭被抓獲。

2065438+2009年6月初,端午節的時候,蘭的兒子來找我們,讓我們為他爸爸辯護。在認真聽取了案情介紹後,初步確定了辯護方向——無罪辯護。

02.對指控和法律條款的解釋

接案後,首先要結合案件事實,針對罪名的解釋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解構:

(1)尋釁滋事罪定義:尋釁滋事罪是指任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從本罪的構成要件來看,主觀上,本罪只能是故意的,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的活動來炫耀自己的權力和威望,追求精神刺激,發泄自己的情緒。本罪的主體應為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實施了本罪所包含的行為類型。

(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類型

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行為類型,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四種行為類型: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本文中的“隨便”是指為了霸道、發泄情緒、尋開心等不健康的動機,無故毆打熟悉的人或陌生人。這種傷害不要求輕傷以上,只要情節惡劣,就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聚眾鬥毆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情節惡劣:

1,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2、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惡劣情況。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根據聚眾鬥毆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持武器追逐、攔截、辱罵或恐嚇他人;

3.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惡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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