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尋釁滋事罪 罪與非罪
01、引子——案例分析
下面筆者通過辦理過的案例,淺述如何為尋釁滋事罪做無罪(不起訴)辯護:
(壹)基本案情
壹個鋃鐺入獄的受害人。贛西北的壹個小山村,因同村村民嚴某在村的微信群裏發了詆毀蘭某的話,2019年農歷正月初三,蘭某的兒子找嚴某理論,讓其道歉。之後二人產生肢體沖突,中途嚴某親戚熊某參與壹起毆打蘭某的兒子。經同村村民告知,正在村邊水渠洗菜的蘭某連忙趕到事發現場相勸,後蘭某被熊某等人打傷,造成蘭某右手手背粉碎性骨折、鼻梁骨骨折。蘭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二級。
壹份中央巡視組轉辦的舉報信。2019年3月17日,宜春市公安局掃黑辦收到中央巡視組掃黑辦轉來關於“蘭某是河南村宗族黑惡勢力的大家長,長期霸占村民土地,侵占集體資源,雇傭社會人員毆打舉報人及其家人”的舉報信,該份由同村三十多個村民舉報蘭某惡勢力犯罪的舉報信被交轉FX縣公安局核查,要求區別有無犯罪嫌疑後分四類結果做出核查結論,形成核查報告並上報。2019年3月18日,FX縣公安局收到宜春市公安局掃黑辦下發的線索。同日,FX縣森林公安局羅市派出所以“初步對村民進行詢問了解,蘭某可能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我所擬作刑事案件進行調查”為由,決定對蘭某立案偵查。2019年4月19日受案審批並下達《立案決定書》。2019年4月21日FX縣公安局民警將在浙江義永康某公司打工的蘭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進行抓捕並押解回原籍。2019年5月28日蘭某被批準逮捕。
2019年6月初,端午節時,蘭某的兒子找到我們,希望我們為其父親辯護。在認真聽取案情介紹後,確認了初步的辯護方向——無罪辯護。
02、罪名釋義及法律規定
接案後,首先要結合案件事實,對照罪名釋義進行深度分析、解構:
(壹)尋釁滋事的定義: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從該罪構成要件來看,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耍威風,追求精神刺激,發泄情緒。本罪的犯罪主體,應為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實施了該罪名包含的行為類型。
(二)尋釁滋事罪行為類型
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行為類型,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概括壹下主要有以下四種行為類型: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該條中的“隨意”是指為了耍威風、發泄情緒,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理由的毆打相熟或者素不相識的人,此類傷害並不要求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的結果,只要情節惡劣即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尋釁滋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情節惡劣:
1、致壹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場合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根據《尋釁滋事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情節惡劣:
1、 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