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躺平”、只要把銀行卡、支付寶、出租給別人轉個賬,就能輕輕松松賺到錢?
確有此事
但是,守法好公民不可不知:因為,這很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從事網絡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仍在對方安排下在深圳開辦了6套營業執照、對公賬戶、手機卡號的套卡並提供給他人進行資金支付結算,非法獲利650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判決結果
壹、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因此,廣大公民盡量不要把銀行卡或者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網絡賬戶出借給朋友,更要嚴令禁止出借給陌生人甚至犯罪分子。自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委聯合開展電信網絡詐騙專項清理行動以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關聯案件,也成為了守法公民的壹道紅線。
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儼然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高發關聯案件,希望廣大公民特別是年輕人,請勿貪圖小利將銀行卡、對公賬戶、手機卡、支付寶、微信等物品或即時通訊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給他人!如果他人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轉移違法所得,您將有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得不償失、害人害己!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掩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做法之壹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錢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匯款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本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本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掩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