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關於繼續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關於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規[2020]4號),
壹、申請人的相關情況
(壹)申請人的身份條件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身份條件之壹:
1.香港和澳門的永久居民。以港澳居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
2.在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內地戶籍已取消)。以港澳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
3.獲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才、企業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養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證、內地居民身份證及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入境證件為準。
4.臺灣省地區居民。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為準。
5.外國籍的人。以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為準。
6.獲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歸國留學生。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中國護照、大陸居民身份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明、外國學歷學位證書為準。必要時,需提供駐華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或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以及在該國的居留記錄作為補充文件。
7.海外華人。以中國護照、大陸居民身份證、外國居留證件和出入境記錄為準。必要時,需提供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在駐華使領館的公證書、居留記錄作為補充文件。
(2)申請人的工作條件
1.申請人在深圳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深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2)由與深圳接收單位簽訂派遣合同的境外雇主派遣。
(三)提供獨立的個人勞務,與深圳納稅人簽訂勞務合同。
2.申請人2020年已在深圳工作90天。
3.申請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2020年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工作天數為90天的,可以通過單位申報,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三)申請人的資格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項目獲得者。
2.國家、省、市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3.持有廣東省“廣東省優秀人才證”的人才。
4.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A類、B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5 .國家級、省級或市級重大創新平臺的科研團隊成員和中層管理人員。
6.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公共衛生機構科研技術團隊成員,承擔市級以上重大垂直研究項目的中層管理人員或團隊成員,市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帶頭人,醫療衛生技術骨幹人才。
7.總部企業、世界500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大型骨幹企業、上市企業和“專精創新型”企業的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科研團隊成員、技術和工藝骨幹及優秀青年人才。
8.在深圳市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科研團隊成員、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青年人才。
以上第1-3條以國家、省、市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或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為準,相關證明的有效期不得作為申請的限制條件(已撤銷的除外);第5-8條所述“科研團隊成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技術和工藝骨幹、優秀青年人才”由單位自主認定,以申報單位提供的書面說明和承諾為準。
(四)申請人的納稅條件
1.在深圳依法納稅,且在深圳繳納的稅額大於計算的稅額(詳見《個人所得稅補貼計算方法》)。
2.受理機關有權向有關部門查詢納稅信息。
(五)申請人的其他條件。
1.遵守法律法規、科研道德和科研誠信。至受理機關受理之日,不得有下列情形之壹:
(1)近五年內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記錄,有虛報、冒用、挪用財政資金記錄,有違反科研道德、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或有申報單位上述行為記錄並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二)因犯罪在境內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得出明確結論的。
(三)有正在執行、尚未解除、尚未整改的行政處罰記錄,或者對申報單位的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者主要責任的。
(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對申報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者主要責任的。
(五)經查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2.2021,申請人未享受人才優惠政策規定的下列獎勵或補貼之壹:
(1)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2)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發展引導專項資金。
二。申報單位的相關情況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1.在深圳依法註冊的企事業單位。
2.遵守法律法規。至受理機關受理之日,不得有下列情形之壹:
(1)近5年有違法納稅記錄。
(2)在業務異常列表中。
(三)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經查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申請人的其他條件。
如果申請人按照第1條第(3)款第(5-8)項進行申報,則申請人應符合該條款所述條件(詳見“相關術語定義”)。
三、個人所得稅補貼的計算方法
(1)2020納稅年度,申請人在深圳繳納的稅額減去計算的稅額,即為申請人可以申請的個人所得稅補貼金額,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納稅額”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在深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的補貼收入。
2.稅法規定需要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已繳額以次年匯算清繳、補繳退稅後全年實際繳納的稅款為準。稅法規定不需要匯算清繳的,以退稅後全年實際繳納的稅款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額。
3.“預計稅額”是指按照香港稅法計算的申請人在深圳的個人收入的應納稅額。2020年預計稅額按照標準稅率法計算,即預計稅額=申請人應納稅所得額×15%。
(二)個人所得稅補貼金額按項目計算(綜合所得綜合計算),按個人所得項目合並補貼。
(3)申請人已申請2020年深圳市及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批次的,個人所得稅補貼實際金額從深圳市及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總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補貼金額低於深圳市及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總額的,不予補貼。
(四)個人所得稅補貼最高額度為500萬元。
四。申請審查程序
申請人及申請人為廣東省統壹身份認證平臺(地址:/)註冊用戶,個人用戶需實名驗證。
(1)個人申請
申請人於20265438年8月16日至20265438年9月30日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提出補貼申請,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並繳納稅款,提交相關材料,作出書面承諾,交工作單位審核。
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應當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使用的身份信息壹致。申報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進行納稅登記的,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提交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如申請人對應納稅所得額和已納稅額有異議,可聯系管轄稅務部門確認。
(2)單位申報
經審核申請人的申請信息和材料並作出書面說明和承諾後,申請人應於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請系統提交申請。
申請人以個人勞務申報的,不需要通過單位申報(如果繳納的稅款包含工資薪金所得,必須通過單位申報)。
(3)窗口受理
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規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受理機關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符合接受空缺條件的,按照接受空缺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格審查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審核期滿前告知申請人,審核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受理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依法需要聽證、調查、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5)補貼會計
資格審查合格後,列入待發補貼名單。受理機關應當根據計算規則重新計算補貼金額,並告知申請人。
(6)異議處理
申請人對補貼金額有異議的,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在申報系統中提交重新核算補貼金額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在45日內完成核算。核算後如有差異,應進行修改並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未對補貼金額提出異議的,受理機關將按流程發放補貼。
(七)補貼的支付
受理機關憑發放名單和補貼金額,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資金直接劃入申請人指定的財政社會保障卡賬戶或其他個人銀行賬戶。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壹)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前海合作區財政、人力資源、稅務部門按職能負責補貼業務。其中,各區人力資源部負責業務的受理、審核和發放;各區稅務部門負責稅務數據的核查;各區財政部門應配合支付補貼。
(二)補貼業務采用信用承諾制申報,申請人和申報單位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於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作出的書面承諾,受理機關有權進行信用監管和事後審核,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規定,經查實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申請資格,自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進行個人所得稅補貼申報;對已取得個人所得稅補貼的,由補貼發放部門追回補貼資金及利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申報單位弄虛作假的,按上述方式處理。
(4)符合2019納稅年度申報個稅補貼條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可在當期申請期限內提出補充申請。申請人和申報單位資格以《深圳市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2019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為準。
(5)本申報指南自20265438年8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為10。2020納稅年度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的申報、審核和發放按照本申報指南和《深圳市2019納稅年度海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執行。
不及物動詞相關名詞的定義
(壹)“重大創新平臺”是指深圳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平臺。
(二)“高等學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設立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三)“科研機構”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規定,經國家、省、市組織部門批準,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及根據《科學技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經民政部門登記的科學技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4)“醫院”是指根據《深圳市醫療機構登記辦法(試行)》的規定,經深圳市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五)“公共衛生機構”是指深圳市及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共衛生機構。
(6)“重大垂直項目”是指國家部委和廣東省、深圳市主管部門批準的重點、重大、國際合作項目。
(七)“總部企業”是指經深圳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認定的總部企業。
(八)“世界500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指2020年世界500強名單中的企業及其在深圳註冊的壹級分支機構。
(九)“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深圳市科技、財政、稅務行政部門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深圳市科技、財政行政部門認定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2020納稅年度。
(十)“大型骨幹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6543.8+00億元以上,列入廣東省確定的重點扶持大型骨幹企業名單的深圳企業。
(11)“上市企業”是指在世界各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業總部。
(12)“專精創新”是指經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的“小巨人”或“專精創新”中小企業。
(十三)“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事業單位:
1.近3年獲得深圳市R&D資金、工業和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發展改革專項資金支持,無項目建設單位未通過項目驗收或逾期未通過驗收。
2.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和壹級分支機構,經深圳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或壹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相關政策的機構,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名單為準。
3.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是指根據《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2020納稅年度有效的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4.深圳工業百強企業,具體指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部門公布的2020納稅年度有效的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5.經批準在中國、廣東省和深圳市設立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支持企業,以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認的2020納稅年度企業名單為準。
6.深圳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具體指深圳市文化行政部門公布的2020納稅年度有效的深圳市文化企業百強名單中的企業。
7.納稅前20名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管理規模前5名的創業投資母基金,以深圳市財政部門確認的2020納稅年度機構名單為準。
8.深圳優勢傳統工業企業是指我市重點支持發展的優勢傳統工業企業,以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供的推薦企業名單為準。
9.現代服務業企業是指我市重點支持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具體以深圳市、前海合作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地方金融監管等行業(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推薦企業名單為準。
(十四)“取得境外長期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是指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訪問或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累計不少於12個月,取得境外長期(5年以上)或永久居留權,但未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並回國工作的中國公民。
(十五)“華僑”是指取得居住國長期(五年以上)或者永久居留權,在居住國連續居住滿兩年,累計居住時間不少於18個月,或者雖未取得居住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取得居住國合法居留權連續五年以上(含五年),且五年內在居住國居住時間不少於30個月的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含公費、自費)人員在留學期間,或因公出國工作期間(含外派勞務人員),不視為華僑。
(十六)“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合法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者教學活動,或者以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身份提供專業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