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辯護人的範圍: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壹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三、怎樣打官司?
要告狀首先必須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壹)能不能告別人,就是說有無原告的資格或者說與所爭議的糾紛有無直接利害關系。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主動提起,如果當事人不提起訴訟,法院就不予理會,不主動地加以幹預,也就是不告不理,民不告官不管。民事訴訟的受理以原告的自願和起訴為前提的,而原告要提起訴訟就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要告誰。也就是告的對象是誰,被告是誰。告狀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確實存在當然這裏所指的被告,可能確實是被告,也可能不會是被告,但至少必須有壹個是被告,否則原告就要承擔告錯了的法律責任。
(三)以什麽理由告別人。也就是說要搞清楚告的案由是什麽,或者說打的是什麽官司,因為不同的案由所適用的法律是不壹樣的,如同樣是購買商品,有的會以買賣合同為由提起訴訟,有的則會以侵犯消費者權益為由提起訴訟。
(四)通過告狀要達到什麽目的。這其中包括訴訟請求是什麽?就是說通過告狀請求法院解決什麽問題,比如,請求解除婚姻關系、請求履行合同、請求賠償。
(五)憑什麽告。這裏所要講的就是提起訴訟的證據。說別人侵權,就得出示有何種權利,別人侵犯了什麽權利,以什麽方式侵犯權利,以何種行為侵犯的權利,侵犯權利給造成什麽後果,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有何因果關系。
(六)告狀要找對門。這就是為了解決到哪裏告的問題。首先要告狀,那麽所告的事必須是屬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民事糾紛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訴訟並非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唯壹途徑,除訴訟外,還有人民調解、仲裁等。
打官司不請律師也是可以的。請律師的目的主要是增加勝訴幾率,也能踐行司法公正的原則。打官司要依法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明確與訴訟有關的要素,通過合法合理程序使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正當和必要的維護。能調解協商解決的,則可以不經過訴訟手段而優先適用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