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規定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壹審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擴展資料
法院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主要區別:法院裁定書是訴訟文書,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判決書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
1、法院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在我國,依法準許上訴、抗訴的裁定,應當制作裁定書。二審的裁定壹般也要制作裁定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
2、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壹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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