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毆向“不法侵害”行為轉化。
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但又不泛指壹切違法犯罪行為。相互鬥毆因是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在正常的互毆中是壹種相互侵害。但是,根據我國刑法學理論,在相互鬥毆中,如果壹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壹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壹方仍緊追不舍,繼續實行侵害,此時鬥毆的性質已經轉化為單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2、鬥毆壹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
在壹般性的輕微鬥毆中,壹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壹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此時相互鬥毆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後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互毆性質的轉化行為,是互毆中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人不犯我我不犯人,這句話可以說囊括了大部分人對於正當防衛的認識。但在法律中,正當防衛是需要的很多條件構成的。如果認為自己或他人受到了不公的對待,就可以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協助,從而真正保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
正當防衛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
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應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2、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3、對象條件。
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4、主觀條件。
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5、限度條件。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壹個標誌。
6、無過當防衛權。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打架原則上不存在正當防衛,但如果在打架過程中壹方明顯求饒,而另壹方仍無停止攻擊的跡象並持續加害,求饒壹方為防止新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衛措施則屬於正當防衛,或在鬥毆中,壹方武器明顯升級,另壹方為防止嚴重後果的發生而采取必要的防衛措施時,該必要防衛措施則屬於正當防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