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以聚眾鬥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他們不是同壹個刑事責任,主犯要從重處罰,從犯要教育。如妳所說,妳的朋友不應該事先知道,傷害人的也不應該是妳的朋友。盡量把事情往別人身上推,多做工作。應該沒什麽大問題,態度壹定要誠懇。如果善後工作能做好,我個人認為不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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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不是所有聚眾鬥毆的參與者都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普通參與者,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動機壹般不完全是為了個人利益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獲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蔑視國家的法律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追求某種卑劣欲望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是非標準顛倒了。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態,是聚眾鬥毆罪最明顯的特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