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慷慨的鄭是什麽時候被判刑的?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男,於* * * *年出生於貴州省普定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貴州省普定縣。2015,16年2月2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個月,20116年5月29日刑滿釋放。於2017年2月7日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於2018年2月3日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8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羅,男,於* * * *年出生於貴州省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苗族,初中文化,無業,住貴州省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趙寶江,貴州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侯光福,貴州盤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判過程

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鄭、羅犯盜竊罪,提起公訴。西區公訴[2018]451,於9月18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並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件事實

通過試驗發現:1 .2018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鄭、羅竄至安順市平壩區鼓樓街道辦事處燈塔路,進入被害人馬某1租住的房間,盜竊oppo手機壹部,現金人民幣5000元後逃離現場。收益均分。

2.2065年3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鄭、羅竄至被害人姜在安順開發區南馬新村菜場附近的出租屋內,盜走價值人民幣5472元的金項鏈、價值人民幣154元的香煙、現金人民幣256元。後兩人以3050元的價格將金項鏈賣出,之後兩人平分。

被告人鄭、羅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並有書證基本情況、其到達過程、我院刑事判決書及公訴機關提供的釋放證明、被害人蔣、馬1的陳述、被告人鄭、羅的陳述、西法價字(2018)133號價格認定結論。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羅犯盜竊罪,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屬於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如果他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新罪。他是個累犯,應該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繳納。)

2.被告人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繳納。)

3.判令被告人鄭、羅將贓款5000元退還被害人馬敏春;將贓款贓物折價人民幣5882元退還被害人蔣星。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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