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通部門進行判定,如果是正常的交通事故,會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果是交通肇事,則會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大貨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以上情況構成交通肇事罪,會被刑事拘留。
擴展資料:
2002年6月末的壹天,宋某駕駛貨車行駛至北京市密雲區穆家峪鎮某村路口時,與附近村民李某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相撞,致農用三輪車上乘坐的中年男子忠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宋某趁亂逃避至事發現場對面山坡上樹林中,待警察處理完事故現場離去後逃逸,隨後開始了長達15年的逃逸生活。其間警方多次尋找宋某並上網抓逃,均未成功。
宋某自稱,發生事故時他沒帶手機,就讓同車的另壹個司機報了警,而自己卻跑到事故現場的小山上躲了起來,等救護車和警車都走了才敢下山。談及為什麽逃逸,他表示:“我當時就是害怕。如果不跑就沒這麽多事兒了,應該早和家裏聯系。”
逃逸15年後自首
2017年11月30日,宋某在自己兒子的陪同下前往密雲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在歸案後對死者忠某家屬作出經濟賠償,取得對方諒解。
他介紹,逃逸期間他主要靠在營口、大連、威海等地的漁村打魚為生。“掙錢多的不敢去,就想著糊口,幹點活兒不惹事就行。
”宋某稱,2017年8月份,他在廊坊找了壹份工作,想到兒子在石家莊,離得比較近,就第壹次嘗試聯系了兒子。“我出車禍前,兒子就上大學了,我還清楚地記得他的電話。”
與兒子聯系上後,宋某開始有了投案自首的打算。“我需要對被害人負法律責任,我兒子也勸我了。”離開時還在上大學的兒子,如今已經有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在勸父親投案後,兒子用自己的積蓄替父親進行了賠償,並獲得死者家屬諒解。
最終獲刑壹年十個月
近日,密雲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於2002年6月29日4時30分許,在北京市密雲縣密古路穆家峪鎮某加油站東,駕駛“解放”牌掛鬥車自西向東行駛,李某駕駛“雙力”牌農用三輪運輸車內乘忠某等三人在路南側車道內停靠。
解放掛鬥車主車右後角及掛車右前角與農用三輪運輸車左後部接觸,造成兩車損壞、李某等人受傷、忠某死亡,後宋某棄車逃逸。經鑒定,忠某符合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故認定顯示,宋某為主要責任,李某為次要責任,忠某等人無責任。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家屬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獲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壹人死亡後果,並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宋某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鑒於被告人宋某系初犯,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壹年十個月。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人民網-貨車司機肇事最終獲刑壹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