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知道大同的殯葬管理辦法嗎?這裏有壹份我收集的《大同市殯葬管理條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第壹條為了推行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民政局是全市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居(村)民委員會具體承辦殯葬管理相關事宜。
公安、工商、環保、衛生、土地、規劃、物價、民族宗教等部門應配合殯葬管理部門加強本市殯葬管理工作。
第三條殯葬管理應當堅持積極、逐步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原則。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反對大操大辦喪事。嚴禁借喪葬活動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居民、職工和學生中廣泛開展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民有權向殯葬管理部門檢舉、揭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止和打擊報復。殯葬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檢舉揭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和行為,並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條在城市、礦區、南郊區城關鄉和馬俊英鄉周家店村、宋莊村,死者應當火化。
第六條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火葬區內,因傳染病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的,在三日至七日內已經火化。
因甲類傳染病死亡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火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應當火化的死者提供棺木、車輛、墓地以及其他任何協助土葬或者棺葬骨灰的服務。
國家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居民(村)死亡後,應在指定地點安葬。沒有人可以幹涉自願火葬。
第七條在火葬區,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應加強太平間的管理,禁止屍體外葬。遺體運出醫院時,應持有市殯葬管理處出具的《火化證明》。
第八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殯葬機構可以建立經營性公墓,安葬本地區居民(村民)的骨灰。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設立經營性公墓,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許可,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建立經營性公墓。
在非火葬區,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縣(區)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在城市建設區內建立公益性公墓,應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公益性公墓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第九條建立公墓應當選擇荒山、荒地,不得占用耕地。水庫、湖泊周圍200米範圍內或者河流、堤壩、公路、鐵路兩側不得建立公墓。
禁止建立家庭或宗教墓地,禁止在墓地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條生產、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經市殯葬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發給《山西省殯葬用品生產、銷售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和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在火葬區,禁止生產和經營棺木。
第十壹條嚴禁在市區街道和居民區的火葬區,擺放靈柩、喪具和沿路拋撒紙錢等雜物。
第十二條火葬區的死者繼承人在領取喪葬費、保險金等費用時,必須持有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無許可證的,發證單位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殯葬管理部門和服務單位應加強管理,改進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
殯葬管理和服務人員要嚴格執法,秉公辦事,嚴禁刁難死者家屬,收受財物或敲詐勒索。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在火葬區實施土葬的死者,由死者安葬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殯儀館將其火化。拒不負擔安葬費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日內向殯葬管理部門報告,由殯葬管理部門組織強制安葬、火化,並除承擔費用外,對殯葬承辦人處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外,吊銷營業執照,並由殯葬管理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在火葬區生產和經營棺木;
(二)未領取《山西省生產銷售殯葬用品許可證》生產銷售殯葬用品的;
(三)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殯葬管理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壹)在火葬區無《火化證》將遺體運出醫院的;
(二)在火葬區為骨灰安葬和棺葬提供棺材、車輛、墓地等幫助。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立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殯葬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無火化證明支付喪葬費、保險金等費用的,由殯葬管理部門責令出具單位追回,並對出具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殯葬管理部門對喪主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因傳染病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有關部門已作出結論,未在規定時間內火化的;
(二)在城鎮街道和居民區,擺放棺材、送葬和沿路拋撒紙錢等雜物;
(三)在喪事期間邀請神、巫、陰陽先生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
(四)少數民族居民(村)死亡後,不在規定地點安葬的。
第二十條拒絕、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罰。暴力威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殯葬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假公濟私、收受賄賂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處罰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後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處罰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