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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不是李律師,但我碰巧對這個問題有所了解。希望能幫到妳。妳應該去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1980年2月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補貼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80]5號、蔡氏[1980]34號)等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按照“大困難多補助、小困難少補助、無困難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壹般以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各自地區執行標準)。對在保護和搶救國有資產或對敵鬥爭中犧牲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適當提高。遺屬津貼按遺屬津貼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死者生前依靠其贍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親(含撫養死者的被贍養人)、丈夫年滿60周歲以上,或者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親(包括撫養死者的被撫養人)及其妻子年滿5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包括遺腹子、養子、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4)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獲得的報酬,應視為本人的生活費,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時應計入這部分收入。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在扣除其必要的生活費後,剩余部分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的,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壹般職工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享受定期補助後,如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也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貼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裁減人員等原因,可根據新情況減少或停發生活困難補貼。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中支付。

國有企業退休幹部死亡後,其直系親屬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由發放撫恤金的單位根據其困難程度臨時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養老金開支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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