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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申請書怎麽寫?

關於發布方XX

申請表/申請

申請人:吳有明、陳曉宇,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立即釋放嫌疑人。

原因:

犯罪嫌疑人方XX因涉嫌合同詐騙,於2009年X月X日被珠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刑事拘留。我們接受他家人的委托,依法為他提供法律援助。經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案情,查閱委托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研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學術解釋,我們認為本案屬於普通民事合同糾紛,不屬於合同詐騙。因此,根據本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我們鄭重申請立即宣告XX黨無罪,並懇請本案偵查機關迅速作出決定。

壹、案件基本概況

1.2007年X月X日,轉讓方XX、方XX與受讓方王X、王XX、監事廣東省XX律師事務所及擔保人中山市、中山市* *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轉讓方將所持有的珠海市紅蘋果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蘋果公司)股權以總價款3800萬元轉讓給受讓方。協議明確約定了主體、轉讓標的範圍、股權轉讓的價款及支付方式、債權債務的承擔、擔保、承諾及聲明、履行及違約責任、協議附件、爭議解決、協議生效及未盡事宜。

同時,受讓方王X、轉讓方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監事楊XX簽訂了《資金監管協議》。此後,受讓方又陸續通過廣東XX律師事務所楊XX向轉讓方轉賬2550萬元,轉讓方將紅蘋果公司名下的壹塊55079.7㎡的土地抵押給受讓方作為抵押物,以收取上述款項。轉讓方在收到2550萬元款項後,先直接從廣東楊XX律師事務所扣除律師費約50萬元,再支付紅蘋果公司銀行貸款利息約700萬元,支付公司操場設備建設款約11萬元,並向土地交易中心匯款560萬元支付地價款。整個資金流動都是通過轉賬,屬於正常的流動和支出。

2.2008年XX月XX日,轉讓方XX與受讓方鄭XX、鄭XX與珠海紅蘋果XX有限公司簽訂《珠海紅蘋果XXXX公司股權轉讓協議》,2008年XX月XX日簽訂補充協議,2008年XX月XX日簽訂補充協議二,甲方將其持有的C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本次股權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11000萬元整(含土地、地上遊樂設施).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寫明紅蘋果公司名下的壹塊55079.7㎡土地已抵押給第三人,並在協議第3頁倒數第二行明確約定:“壹旦作出生效判決、民事調解書或和解協議確定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 乙方將代為向第三方先行支付甲方應付的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因此不存在隱瞞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2008年XX月完成股權轉讓登記手續,受讓方僅支付200萬元。

二、刑法中合同詐騙罪的定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采用欺詐手段的五種情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在“以其他方式”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接受當事人支付的貸款、款項、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返還,用於非法活動的;用於揮霍,以至於無法歸還,等等。

劃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利用經濟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大量財物。(周道鑾、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第三版,165438+2007年10月,第393頁)

三。XX方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1)XX方主觀上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

第壹,轉讓方確實有轉讓股權的真實目的和行為。在與王X、王XX的交易中,轉讓方提供了兩個單位的連帶責任保證,並將55079.7㎡土地抵押給受讓方,特別是本案合同款由廣東XX律師事務所監管。在這種情況下,以認定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合同詐騙罪很難成立。

二、鄭XX與鄭XX的第二次轉讓中,已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說明股權此前已轉讓給第三人,紅蘋果公司名下的壹塊55079.7㎡土地已抵押給第三人,並在協議第3頁倒數第二行明確約定:“壹旦發生生效判決、民事調解書或和解協議, 在確定甲方應向第三方支付的本金、利息或違約金等費用後,乙方應向第三方提前支付甲方應支付的本金、利息或違約金等費用。 所以第二次轉讓完全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可以看出轉讓方善意進行交易,盡量避免損害第三方利益,沒有故意隱瞞事實多賣股份的意思。

第三,第壹次轉讓中,XX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故意欺詐,訂立合同後也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最終沒有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有第三方報價1.1億元,比原報價高出7200萬元。為了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轉讓方願意承擔違約責任是法律允許的權利。顯然,壹個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完全不同。

(2)XX方不存在以欺詐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客觀行為。

首先,本案中,轉讓方XX、方X、方XX在廣東XX律師事務所的監督下將紅蘋果公司65,438+000%股權轉讓給受讓方王X、王XX,由中山XXXXX、中山XXXXX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並將紅蘋果公司名下的壹塊55079.7㎡土地抵押給受讓方。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其次,四方* * *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第19條規定:“甲方違反本協議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追回已支付的轉讓款及利息,並向甲方收取違約金654.38+00萬元”。如果轉讓方將股權賣給出價更高的競買人,只會對受讓方王X、王XX構成違約。這是合同法中常見的經濟合同糾紛。轉讓方願意退還實際收取的2550萬元,並承擔違約違約金10萬元。這是理直氣壯,合情合理的,只是因為王X、王XX提出最多賠償他們5000萬元及利息,導致最終未能達成壹致。這進壹步說明本案是壹起貨真價實的經濟糾紛。對於經濟糾紛,利害關系人王××等。,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起訴公安機關。

再次,XX方沒有揮霍合同款,也沒有逃跑。方XX作為轉讓方在收到2550萬元款項後,先被廣東楊XX律師事務所直接扣除約50萬律師費,後支付紅蘋果公司銀行貸款利息約700萬元,支付公司操場設備建設款約654.38+065.438+0萬元,並向土地交易中心匯款560萬元補足地價。整個資金流動屬於正常的流動和支出,不存在鋪張浪費。

第四,在鄭XX、鄭XX的第二次轉讓中,已明確股權先前已轉讓給第三方,公司名下55079.7㎡土地已抵押給第三方,並對違約責任進行了合理安排,避免給王X、王XX造成損失,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騙取不正當利益。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嚴格界定了使用詐騙手段的五種情形。方建華的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認為是犯罪。我們認為將民事合同糾紛定性為合同詐騙是完全不合適的。

綜上,XX方在簽訂和履行協議的過程中,主觀上沒有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或者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不存在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我方認為XX方根本不構成合同欺詐,特此提交緊急申訴報告,請求立即無罪釋放XX方,請予核準。

我在此傳達

珠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

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人:吳有明、陳曉宇。

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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