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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具體認定及其辯護要點

單位犯罪的具體認定及其辯護要點

問題:如何把自然人犯罪辯護成單位犯罪,從而減輕自然人的罪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及相關刑法學理論:

1、可以成立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單位犯罪的認定: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本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且單位犯罪的成立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前提。

3、否定單位犯罪的事由: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4、單位犯罪的處罰:壹般情況下,均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由於壹旦認定為單位犯罪,作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所遭受的罪責將大大減輕,因此,單位往往成為自然人推卸責任的方式,辯護律師也會奮力爭取單位犯罪這個辯點。

具體到案例中,法院是如何認定單位犯罪,學習法院的判決思維,對司法實踐尤其是辯護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本文選取以下六個案例,分析法院是如何否定單位犯罪的,在此基礎上,該如何制定相應的辯護策略,也就壹目了然,本文不再展開贅述。

壹、成立後以違法犯罪為主要業務,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靳某甲、王某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壹審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應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本院認為,“滄州市新華區錦田農業技術專業合作社”經工商登記合法設立,但該合作社經工商部門核準的營業範圍是組織收購社員的產品,引進新技術、新品種,統壹采購肥料,提供技術培訓,並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職能,該合作社成立後,雖也按照核準的營業範圍進行了部分經營活動,但該合作社成立後以吸收公眾存款為主要業務活動,因此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二、個人賬戶、支配資金,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余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壹審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針對辯護人提出本案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銅陵九方運輸有限公司實際為余靖掌控,余靖以該公司經營需要資金及個人從事鋼材生意為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其個人意誌,沒有通過其他的股東和成員的同意,吸收的資金也全部匯入余靖本人的賬戶,且由余靖個人決定資金的使用,故此案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三、個人獨資企業,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周國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壹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經查,被告人周國防於2004年12月17日註冊成立了黃梅縣鄧渡油脂加工廠,系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資格,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所以本案不應當作為單位犯罪處理。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壹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獨資企業與壹人公司並不等同。

四、未經股東會決議,資金由個人使用調配,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季甲、季乙、季丙、季丁、周×、尹×集資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還是被告人季甲等個人犯罪。經查:

(1)本案的非法集資中,均由季甲等個人出具借條,個人為借款人。雖應集資戶的要求由公某擔保,但該擔保行為未經股東會議討論決定,形成股東會決議,體現的是個人意誌而不是單位意誌;

(2)集資系由季甲等個人口頭商量決定。根據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高管的證言證實,關於某某的決定系季甲等人口頭商量壹下,並非公某股東會決議,並非單位行為;

(3)集資款由個人使用和調配。非法集資款大部分不入公某賬,由專人管理,僅向季某父子匯報,季甲等人個人即可決定集資款在各公某賬戶之間、公某賬戶和個人賬戶之間隨意調度、取用集資款。綜上,本案應認定為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被告人季甲、季乙、季丙、季丁及其辯護人提出系單位犯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五、抽逃出資、財物混同、犯罪款項用於個人,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貸款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關於被告人金煌的辯護人所提本案犯罪主體為德駿公司而非金煌個人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

(1)德駿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人鮑某證言相互印證,壹致證實德駿公司股東金煌及鮑某均未實際出資,而系被告人金煌以抽逃出資的違法方式註冊成立,上述事實在案另有被告人金煌當庭供述予以印證;

(2)被告人金煌、德駿公司等相關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金煌及其控制的鮑某等個人賬戶與德駿公司賬戶資金往來頻繁、隨意性強,且德駿公司賬戶資金往來實際大部分來源於被告人金煌向他人借款,故德駿公司與被告人金煌的財產包括債務混同,並無獨立的公司資產;證人阮某、彭某、鮑某證言壹致證實德駿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金煌,而另壹股東鮑某僅為掛名且並不參與德駿公司的實際經營,對此在案另有被告人金煌供述予以印證,故德駿公司並無獨立法人意誌;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德駿公司並無獨立的法人意誌及財產,故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獨立責任主體基礎;

(3)提取在案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被告人金煌供述相互印證,壹致證實被告人金煌以德駿公司為名騙得光大銀行貸款,後主要用於支付其所負前債而非經營。上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實德駿公司僅是被告人金煌向銀行騙取貸款以償還前債、維持資金運轉的工具,本案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主體為被告人金煌,而非德駿公司。故上述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及法律規定均不符,不予采納。

六、犯罪行為體現個人意誌,利益也歸屬個人,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事判決書:車輛檢修證明

法院認為:關於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實施的行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的辯護意見。經查,泓信公司和羅南檢測站的實際所有人均為李某壹人,向誰行賄、行賄多少完全是由其個人決定,體現的完全是其個人的意誌,而且利益最終也歸屬於其壹人,故應當認定為個人行賄,而非單位行賄,其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納。

總結:根據案例,否定單位犯罪的情況有:成立後以違法犯罪為主要業務;個人賬戶、支配資金;個人獨資企業;未經股東會決議,資金由個人使用調配;抽逃出資、財物混同、犯罪款項用於個人;犯罪行為體現個人意誌,利益也歸屬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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