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告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推翻原來的有罪或罪重的真實口供,代之以無罪或罪輕的虛假借口。在壹個案件中,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往往將口供作為減輕自己刑罰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地利用口供來達到自己預期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虛假的有罪或有罪供述,代之以無罪或罪輕的借口。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可能會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因為受不了偵查人員施加的身體和心理壓力而被迫作虛假的有罪供述,但又不忍心白白受委屈,在庭審時作真實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