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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 財物應如何處理

以行賄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將周永康案起訴至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據介紹,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周永康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了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

周永康委托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了周永康,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

庭審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對周永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均予以采納。

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壹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光明日報-周永康壹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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