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可選,包括竊取國家機關公文罪、竊取國家機關證件罪、竊取國家機關印章罪、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罪、銷毀國家機關證件罪、銷毀國家機關印章罪。
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其他罪論處。所謂搶奪,即公開扣押,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的面,突然扣押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可以在別人沒有準備的情況下服用,也可以在別人有準備的情況下公然服用,比如在保管人生病、中度或輕度醉酒,保護能力減弱,但很清醒的情況下服用。構成犯罪的,應當是構成其他犯罪的,如搶奪、搶奪武裝力量的公文、證件、印章罪。所謂破壞有各種方式,撕、拉、燒、泡、畫、汙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果公文不慎落入水中或者火中,而沒有立即采取措施使其隨水漂流、浸泡或者燃燒,也可以構成本罪。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但仍決心盜竊、搶奪、銷毀。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不知道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銷毀的,不能構成木材罪,但可以構成盜竊罪、搶劫罪等其他罪。至於其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或為詐騙,或為販賣牟利,或為自用等。,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編輯此段落以識別
1)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相同,主要區別在客觀方面。後壹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國家機關的真實公文、證件、印章,然後進行變造、買賣,或者銷毀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應當如何定罪?因為行為人先後實施了兩種犯罪,且兩罪有牽連,應當按照牽連犯原則處罰。但是這兩種罪行的法定刑罰是壹樣的。2)本罪與盜竊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對象是壹定的公私財物;(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或者毀壞公私財物。行為人意圖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盜竊、搶奪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同時持有,然後銷毀、買賣、變造的,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處罰。3)本罪與盜竊、搶奪軍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1)與侵犯的客體不同,後壹罪侵犯的是國家軍隊的名譽和正常管理活動。(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壹罪侵犯的是軍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根據第375條第1款,銷毀武裝部隊的官方文件、證件和印章不構成本罪。如果破壞軍事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可以考慮這個罪。
編輯這段懲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劫或者毀壞大量公文、證件、印章,以及多次盜竊、搶劫或者毀壞的;破壞後發生盜竊、哄搶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國家機關聲譽等。
編輯此案例
2009年8月4日,據新華網烏魯木齊報道,烏魯木齊首例偷車牌案日前審結,兩名偷車牌者壹審獲刑8個月。據悉,25歲的雅某聽說偷車牌成本低,有利可圖。即使被抓,最多拘留或者罰款。於是,雅某、馬二人於2008年2月6日至8日,先後將停放在露天的12號轎車的車牌盜走,並在這些車輛的擋風玻璃上留下了勒索字條。案發後,雅某和馬某獲利500余元。2009年6月10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檢察院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對雅某、馬某提起公訴。經審訊,雅某作案時偷了車牌,雖然是盜竊所得。汽車牌照是中國國家機關的壹種證件。是國家機關批準發放的特殊物品,價值難以量化。雅某、馬某盜竊國家機關車牌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法院以竊取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雅某、馬有期徒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