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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檢察制度是怎樣的?

德國檢察制度壹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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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5438+10月17點擊:1374次來源:首都女檢察官網。

2003年8月16日至8月29日,我有幸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政工幹部培訓班14人在柏林學習了十天。在這十天裏,柏林司法官員認真嚴謹的研討和熱情周到的接待服務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們認真傾聽,踴躍提問,積極觀察思考,註重與德國的溝通,介紹了中國的有關情況,受到接待方的廣泛好評。通過聆聽司法官員、檢察官、法官和警官的講座,進行討論和交流,參觀柏林市檢察院、總檢察院、柏林市警察局刑事部、拘留所、青年監獄,以及在地區法院審理案件,我們對德國的司法制度,特別是檢察制度、德國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選拔、任免制度有了比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這次學習考察壹方面增進了北京市檢察院與柏林市政府、檢察機關的交流,開闊了我們的視野,增長了我們的見識。另壹方面也促使我們在比較中認清中國檢察制度的特點,找出可以借鑒的地方,可謂碩果累累。用這樣壹篇文章來概括我所了解到的以柏林為基礎的德國法律體系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同時,因為時間關系,很多問題沒有研究透徹,留下了很多疑問。在此,筆者只能就學習中印象最深的部分做粗淺的介紹,與同誌們交流。

壹.德國司法系統概述

應該說,德國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聯邦憲政基礎上的。德國是壹個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它們根據基本法(即憲法)確定的權力履行各自的職能。在德國,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參議院、內政部和司法部掌握,但司法部和內政部都隸屬於政府。作為政府的壹個部門,它們與中國的三權分立有著不同的含義。作為壹個行政機關,德國警察局由內政部領導。涉及司法部門的事務,包括檢察院和法院的組織和人事管理、各種司法預算、司法協助、執行和監督以及培訓和進修,分別由聯邦和州司法部負責,聯邦和州司法部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三級兩審制。分為聯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並設立專門法院。它有壹個復雜的法院系統,法官享有充分的獨立性和自主權。《法院組織法》規定設立檢察院。法院內設相應級別的檢察院,但都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系。檢察機關有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警察應當在檢察官的領導下開展偵查工作,派出所無權作出處罰決定。所有的懲罰都應該由法官做出或批準。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采取以法官為主的糾問式審判。德國也實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尊重法官的判決;註意保障人權;雖然法律沒有明確廢除死刑,但現行刑法中並沒有死刑的規定。近年來,隨著歐盟壹體化進程的加快,歐盟各國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以期逐步實現歐盟內部立法和司法的統壹。柏林司法部和柏林總檢察院也有專門的部門研究與歐盟法律接軌,處理相關案件。

二。德國檢察制度概述

1,德國檢察制度的特點

德國檢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檢察院的職能主要限於刑事訴訟:壹是負責調查刑事犯罪和違法行為,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訴;三是監督刑罰執行。由於其起訴法定原則,只有檢察院有權提起訴訟。德國檢察院代表國家和政府的利益,不僅有起訴權,而且參與訴訟的全過程,包括刑罰的執行,有責任保證刑事訴訟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2、檢察機關的設立和職責分工

《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德國檢察署的組織結構和職能。每個法院都有相應級別的檢察院,包括聯邦檢察院、州檢察院和地方檢察院,有些地方還有地區檢察院。檢察院和法院只是對應,沒有關系。上級檢察機關和下級檢察機關的關系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但聯邦檢察院不能領導州檢察院,兩者之間的關系只是協調。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所屬檢察院,各級檢察院檢察長領導本院檢察官。比如柏林的各級檢察院都是由柏林市司法局管理的。柏林總檢察長辦公室由總檢察長領導。

德國聯邦最高檢察院只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罪、毒品罪、稅務罪等少數特定犯罪的偵查和起訴。其他案件完全由國家檢察院及其下屬的地方檢察院負責。據柏林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的高級檢察官介紹,柏林作為德國的首都,與國家具有同等地位;柏林總檢察院(相當於州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已經成立,還有動物公園檢察院。區檢察院的管轄權由市檢察院決定。市檢察院處理大多數刑事案件,而輕微刑事案件由區檢察院指定。然而,涉及刑事和民事事項的案件以及涉及專業法律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由市檢察院處理。柏林總檢察院監督和管理市檢察院的工作,處理下級檢察院移交的疑難案件,直接受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處理向下級檢察院的申訴和上訴。其業務工作還包括:處理前民主德國間諜或特工侵犯人權的案件;重大案件的跨國協調;符合歐盟法律的案例;有組織犯罪案件;反腐敗;向下級檢察院下達指令,協調檢察院之間的合作。

3.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德國的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案件偵查的主導者,決定是否起訴,代表國家出庭起訴,監督刑罰的執行,並在認為必要時提起上訴和申訴。在德國,檢察官被稱為“司法之王”,警察是檢察官的助理官員。德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出庭前應進行調查,警方應將受理的案件盡快移交給檢察官。然而,在實踐中,由於缺乏足夠的人員、專門的調查設備和技術,檢察官往往委托或授權警察進行大多數調查。

檢察官認為案件調查完畢後,需要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則進入刑事訴訟中間程序,即法官對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將開始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審判程序。法官通知被告人,確定開庭日期,在此期間還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如果法官不予受理,應當詳細說明理由。如果檢察官認為理由不充分,他們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據柏林市檢察院檢察官介紹,每年檢察院向法院提交的案件中,只有20%被法官受理,其中50%會被判無罪。

在庭審中,法官起主導作用,公訴人除了宣讀起訴書還要做最後的發言。公訴人認為審判程序違法,可以拒絕審判。然而,據報道,檢察官拒絕審理此案,因為程序不合法,這在柏林從未發生過。法官作出判決後,負責監督執行的檢察官要配合其他部門,確保判決得到執行。但檢察官並不直接進駐看守所、監獄進行監管。近年來,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在罰金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檢察官提出要加強計算機聯網,掌握被告人的賬號,便於直接去除罰金,降低執行成本。

同時,為了簡化程序,節約執行成本,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官可以直接發出類似於輕微犯罪判決書的處罰命令,對被告人處以經濟處罰或者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也要向法官提交壹份類似起訴書的報告,寫明處罰的內容,由法官簽字後交給被告。被告在兩周內決定是否接受處罰,如果接受就直接執行。如果不服,可以提出抗訴,法院會撤銷處罰令重新審查。如果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想向法院提出上訴,就進入主程序審理;如果被告人只是認為罰金過重,可以提出申訴,法官可以直接修改罰令,送達被告人執行。

4.柏林檢察院的內部結構、職位和人員。

通過參觀和座談,初步了解了柏林各級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崗位設置。在檢察院內部,根據不同的業務工作內容,設置不同的部門和部門領導。以柏林市檢察院為例,該院有963名工作人員,365名檢察官。在檢察長的直接領導下,下設三個部門,即管理部(包括物證部、後勤處、後勤處)、主業部(設立了從A到G的七個部門)和刑事判決監督執行部。主要業務部門是開展調查,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作出相應處理的部門。下設的七個部門根據辦案性質分工不同。比如B部主要辦理惡性、有組織的刑事案件;C部分主要處理經濟犯罪,E和G部分處理青少年犯罪和預防青少年犯罪,F部分是反毒品犯罪部門。每個部門都有壹個部門領導,壹般通過競爭產生,不壹定是高級檢察官。各部門10-15人,其中檢察官6-7人,其他為高級官員(公務員但非檢察官)和聘用人員(非公務員)協助檢察官工作。各部門的人員結構和人數可由部門領導根據工作任務確定,但需經司法局批準。區檢察院真正的檢察官只有2-3個,其余的都叫“區檢察官”。他們不是專業的司法工作者,而是其他部門的公務員。通常經過兩年的工作和15個月的司法培訓,就可以走上工作崗位,承擔輕微案件的審判工作。

在講座中,檢察官不止壹次提到,近年來,隨著政府財政緊張和機構精簡,檢察官面臨著待遇低、工作重的問題,難以增加員額和人員,檢察官隊伍正在萎縮。如何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完成任務,也是柏林檢察院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柏林各級檢察院正在嘗試網上辦公,設想未來將與警察局和法院聯網。對此,北京市檢察院普及了網上辦公系統。相比之下,我們在采用高科技方面仍然領先。

三、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選拔和考核

德國檢察官是公務員,其權利義務由公務員法規定(法官由特別法官法規定)。聯邦總檢察長和州高級檢察院檢察長由聯邦司法部長提名,由聯邦總統任命;州和地方檢察官由州檢察長任命。檢察官可以晉升為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壹旦任命,就是終身制,65歲退休。除非有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否則不能罷免他。

據柏林司法行政部門提供的統計,到2002年底,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共有近1000人,其中柏林檢察官312人,女性193人,總檢察院檢察官300多人,占三分之壹以上。同時,各級檢察院也有大量的司法救助人員和其他非公務員。

1,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

檢察官應當履行公務員的義務,遵守公務員的法律法規,享有公務員的工資、養老、醫療保險、社會福利等權利,保障晉升權利。檢察官的義務包括:履行職責;服從上級領導,向上級匯報工作;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要公正;保持自己能夠勝任工作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狀態,否則要給出書面說明;廣泛收集信息,不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知識;忠於法律;保持中立,公開場合的言論不能有黨派之分;不允許罷工;工作必須符合公務員的形象和身份。此外,檢察官還有由其職務決定的特殊權利和義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履行職責,即其行為必須完全合法;所有的工作過程都必須用文字記錄下來,以便監督行為的合法性;上級檢察官可以對下級檢察官發布命令,但必須符合公務員的規定;告知被調查對象司法公正(即告知其權利);工作統壹原則:即上級檢察官向下級檢察官下達指令時,必須協調統壹意見,不得讓下級檢察官違背自己的意願進行調查;專業能力原則:聘任時專業能力應符合相應要求。

2.檢察官的甄選和晉升

德國對檢察官規定了嚴格的考試制度和晉升程序,所以他們的總體素質較高。但由於選拔嚴格,時間長,檢察官的平均年齡也較高。同時,司法機關職位和人員的增加需要財政部批準,因此司法隊伍的擴大受國家經濟形勢影響較大。

柏林高院法官馬丁先生和市司法部法官克勞斯博士為我們勾勒了成為檢察官(或法官)的道路:首先要從司法專業畢業,接受完整的司法教育(約3至4年),通過閉卷考試,畢業後通過國家壹級司法考試。向司法部登記申請實習後,經過3-5年的實習期(實習期開始後的6個月內接受司法部組織的3個月職業培訓,1年後根據司法部安排到法院、檢察院或司法部實習,可自由選擇實習機構和部門),如果認為自己具備條件, 可以報考國家二級司法考試(檢察官、法官職業的考試不同於律師職業的考試)。 考試前需要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培訓。參加8門閉卷考試後,6個月內接受進壹步培訓。在培訓期間,妳還可以申請在另壹個司法機構或國外實習。通過八門考試後,妳將參加壹門入學考試。全部通過後,職業教育和培訓將告壹段落。他們被稱為“司法專家”,可以選擇特定的職業和工作地點。如果選擇當檢察官,需要報考和參加崗位競爭。經過司法部、法院、檢察院代表三方考核,* * *決定錄用與否。被錄用後會被任命為檢察官,但還需要3年左右的試用期,需要從事至少3個不同的工作。根據試用期的表現,最終可以決定是否錄用,在什麽崗位。正因為司法部門、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是從同壹渠道選拔人員,所以司法部、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人員流動更加方便和頻繁。

成為檢察官後,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司法輔助知識,比如經濟金融知識。培訓由非政府組織組織,如法官和檢察官研究所,該研究所每年組織壹至兩個月的專門學習。檢察官和法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請參加,獲得同意後,學習費用由政府承擔。

檢察官的晉升需要考試和競爭。要晉升為高級檢察官,司法部的官員需要進行考察。高級檢察官與普通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9。壹般需要當了壹定年限的普通檢察官,才能競爭高級檢察官。晉升的時候要公布職位和聘用條件。參賽檢察官的考試成績、文化程度、日常工作評價都是重要依據。如果檢察官表現特別突出,會破格提拔,但可以有壹年的試用期。

3.對檢察官的評估和監督

檢察長在工作期間,每半年要進行壹次考核,對其工作表現進行評價。每五年進行壹次綜合考評,對檢察官的表現進行打分,作為是否繼續留任和晉升的依據。柏林市檢察院還有壹個人事任免委員會,由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和司法官員組成,不是常設機構。該委員會有壹名主席,每四年選舉壹次,不得連任。司法部長不能競選主席。主席選舉產生後,推選成員組成高級和普通兩個委員會,分別對高級和普通人員的任免、部門設置和人事調配提出建議。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有關問題和人事任免,代表全院職工,在考核中起重要作用。

對檢察官的監督主要依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司法官員在任職前和任職期間都會接受職業道德教育。如前所述,德國司法官員普遍素質較高,柏林總檢察院去年僅接到兩起投訴。通常,如果有對檢察官的投訴,司法部會將其轉交國家檢察官辦公室進行調查和處理。如果投訴是由檢察院的壹名高級官員提出的,司法部任命的壹名官員將進行調查。此外,檢察機關內部還設有紀律委員會,通過專門的紀律程序監督公務員的執法行為,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必要時召開由司法機關成員、檢察機關和法院代表參加的表決會議,罷免檢察官。在處罰過程中,往往由檢察長指定獨立調查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調查屬實後向檢察長報告,作出處罰決定,通知人事部門,報司法部確認批準,備案。處分種類有:寫檢查、罰款、降薪、降低崗位等級、調離現崗位等。當然,各州的規定也不完全壹樣。被處罰人如有異議,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司法部指定的法官進行獨立調查,由行政法院下屬的紀律法庭審理後作出最終判決。

公務員自己犯下的罪行也由刑事法庭審判。如果被判壹年以上,就不能再當公務員了。刑期不滿壹年的,由司法部門決定是否繼續擔任。

四、學習期間的壹些感受

1.處處堅持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在學習中,我們遇到的所有司法專家和司法官員都非常重視堅持憲法確立的法治原則。特別是德國經歷了希特勒獨裁,個人意誌左右了國家命運,給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災難。因此,二戰後,德國非常重視法治的嚴格原則,擁有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和執法中嚴格依法行事,堅持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德國期間,從我們接觸的人和事可以看出,法治原則已經深入執法者的心中。從事司法工作的人應該首先去柏林總檢察院為審判希特勒授意的違憲行為而預留的法庭,接受教育,了解歷史,吸取教訓,捍衛法律至上。

2.執法強調法律公信力。在研究過程中,我們註意到幾位司法官員提到了法律信用的問題。即在立法中,要充分考慮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法律變化對人們生活的影響,維護法律的公信力。立法必須提前告知,對新立法造成的公民損失采取相應的補償措施;法官只能引用公布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中,如果發現要訂立的條款與已經實施的法律有沖突或重疊,就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哪部法律優先適用,並特別告知公眾,以確保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從而更好地實施法律。

3.在執法中特別註意人權保護。在訪問過程中,我們深刻體會到德國有著良好的人權保障理念和制度。在看守所和監獄,在押人員可以選擇單間,也可以選擇雙人間。他們要按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可以要求心理治療。抱怨的方式有很多。法院的設立也考慮到了人權的需要。比如動物公園法庭就在看守所壹街之隔,在押人員要通過專門的秘密通道進入法庭,以免被他人看到,影響以後的生活。兒童作為證人有專門的休息室,有專門的人陪同,可以通過攝像機鏡頭作證,不需要直接面對被告。當然,充分保護人權需要強有力的經濟支持。司法官員多次指出,即使在德國這樣的發達國家,由於財政緊張導致的監獄經費短缺也造成了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員不足等問題。

4.對青少年犯罪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教育手段。學習期間,我們專門了解了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規定,參觀了青少年監獄,直接感受到了這個國家對未成年人和青少年保護的重視。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犯罪法,專門規定了以教育青少年為重點的法律程序和懲戒措施(指14-18歲的未成年人和18-21歲的青少年)。庭審前後,十分註重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調查和對青少年的心理矯治。專門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參與調查,幫助法官判刑,提供司法幫助。公訴人在法庭上甚至不用穿制服,以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影響,更多地對青少年適用緩刑、社區勞動等刑罰。在執行監禁刑時,更多考慮的是如何讓他們適應社會,提供各種技能培訓和教育。據報道,柏林市政府每年花費高達2000萬歐元用於青少年監獄,可見政府對青少年改造的重視。

5.重視環境保護,完善法律規定。德國也經歷了壹段工業高度發展和環境大破壞的時期。現在環境保護占據了重要的位置,相關的法律也是多而細致。所有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行業和產品都要提前征稅,電池和塑料瓶要有專人回收處理。隨意扔垃圾也是違法的,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在市檢察院物證室,我們還看到了球迷丟棄在草坪上的毛巾和標語,這些也被作為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證據留存。在德國,處處體現著保持自然的風格,不追求整齊劃壹,而是保留路邊樹林的原始風貌。我們參觀的中世紀宮殿和花園都保留了沙地,據說在土壤滲透法中有專門規定,目的是保證雨水滲透到地下,從而維持地下水位。

動詞 (verb的縮寫)學習的啟示

1.將檢察官培訓納入司法系統,有利於統壹司法隊伍素質,有利於司法機關人員流動。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業務特色,合理配置司法官員和輔助官員,實行分類管理,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3.實習期間輪崗,非常有利於全面培養和發展司法官員的素質。

4.運用高科技手段進行案件管理和偵查是大勢所趨,也是我們今後努力的方向。

5.充分重視心理矯治,與社會的教育相銜接,對我國罪犯改造也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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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檢察制度簡介

德國檢察機關的設置制度以“審訴共設”和“雙軌制”為特征。德國檢察機關不是由國家單獨設立,而是隸屬於司法部,隸屬於同級法院系統,共設在法院系統內,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德國檢察官分為聯邦檢察官和州檢察官。聯邦最高法院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總檢察長向司法部長負責並受其領導。國家高級檢察院檢察長是國家檢察院的最高首長,領導國家檢察工作。根據聯邦分權原則,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之間沒有關系,它們之間只有程序關系。

德國檢察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在德國,檢察機關和警方行使偵查權,前者主導後者。對於壹些涉及專門技術的案件,警方會進行偵查,然後將結果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德國檢察官可以直接調查各類刑事案件,也可以交由警方調查。警察不僅要執行檢察官的委托和命令,還要在調查結束時將證據移交給檢察官。因此,它既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權,也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和監督權。由此可見,德國檢察機關的這種偵查權比其他國家更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獨立的檢察權。德國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類似,刑事案件的起訴以檢察機關公訴為主,公民自訴為輔。根據法律規定,除輕微犯罪和明顯輕微犯罪外,檢察機關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采納的證據,主動調查案件事實,查明事實。如果充分證明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檢察官必須在沒有任何人贊成或否認的情況下提起公訴,對普通犯罪立即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對於輕罪和明顯輕微的犯罪,如果行為人責任輕微,後果明顯輕微,檢察官可以采取“起訴便宜”,即檢察官可以做出裁量——結果大多是不起訴。無論提起訴訟還是中止訴訟,檢察機關都可以自主決定,這是德國檢察機關的獨立起訴權。

德國檢察機關有權監督刑事審判和判決的執行。德國檢察機關有權通過“宣布異議”和“提出抗議”的方式對法庭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陳述異議”主要是指對調查證據和法官當庭作出的處罰提出異議,“抗訴”是對審判長的裁定和決定陳述不服的救濟手段。德國檢察機關是法律上的上訴機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於法律明確授權的法律救濟機關,即為了保障被告人在法律救濟活動中的權利,檢察機關在隨後的訴訟活動中仍然要兼任檢察官。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德國檢察機關有兩項工作。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德國檢察機關有權監督判決的執行,刑事判決的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司法人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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