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罪記錄不會被抹去。目前,我國立法和司法尚未明確規定前科消滅制度。人們通常所說的“前科”壹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前科又有前科。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以查到刑事處罰記錄。被判緩刑的也可以在司法局找到。行政拘留是壹種行政處罰。當地公安機關將保存行政處罰的相關檔案和處罰記錄資料。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無論罪行輕重、主觀惡性大小、是否徹底悔過,都有終身無法消除的犯罪記錄。作為因有犯罪記錄而產生的法定義務之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或者就業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其受到的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需要註意的是,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人,不屬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壹般來說,只要不在國企事業單位工作,在其他工作單位的就業問題應該沒有影響。前科是指最近壹次犯罪的事實和所受的處罰,常與前科連用,即以前曾因某種原因受過處罰。有犯罪記錄的人犯了新的罪行。如果他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有壹定犯罪記錄的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中國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以上職務。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能視為有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