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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發的律師函可以不理會嗎?

第三方發的律師函可以不理會。

律師函只是告知矛盾已經通過法律途徑由對方委托的法律專業人士處理,可以拒簽。如果收到律師函後不履行義務,不積極溝通,會造成以下後果:

1,可向對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如果構成犯罪(如信用卡詐騙等。),對方會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刑事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當然也有可能是對方發來的律師函與事實不符,最後不了了之,但只是極個別的情況。

另外,收到對方的律師函後,要仔細研究對方的意圖,積極回應,而不是消極地不予理睬。必要的話可以去附近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請律師看壹下再做決定。

律師函的功能和作用;

1.律師函可以通過便捷的方式追討委托所欠貨款等債權。在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解決,不僅耗時長,還會流失客戶。如果通過律師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會考慮通過訴訟解決不良後果,並且會償還欠款;

2.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申請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緩訴訟時效的作用;

3.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務信函和民間信函所不能及的;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綜上所述,律師函是委托代理人表達意誌的法律行為。律師函在形式上是壹份嚴肅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比如欠款方出具的律師函,有催促的作用,有優先對敵的意思。讓接受方將實際問題與法律後果進行比較,做出評價,是自行履行還是選擇訴訟。在法律意義上,它還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功能。比如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給債務人發函,壹旦發函簽字,就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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