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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緩刑的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以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不重新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以下是我給妳整理的。希望能幫到妳。詳情請訪問(www.oh100.com/bylw)。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目錄

壹、中國緩刑制度的現狀........................................................................................................................................1

(1)適用緩刑較多的幾個罪名

(2)緩刑的適用與罰金相聯系。

(3)未成年人犯罪緩刑現象普遍................................................................................................................................................................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1)緩刑的適用條件

(二)關於緩刑適用程序的問題

(三)緩刑制度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1)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㈢完善緩刑制度.......................................................................................................................................................................

四。結論.............................................................13

參考.............................15

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本文著重分析了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以及在適用、檢查和監督中存在的各種具體問題和弊端,這些問題和弊端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針對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從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考察監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規範和完善的建議,以有效遏制緩刑的濫用,充分發揮其意義。

關鍵詞:緩刑制度,現狀,適用條件,適用程序,檢查監督

近年來,我國實行輕刑化的司法理念,作為量刑時的緩刑,無疑成為我國現行刑罰體系的寵兒。緩刑是指對被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的刑罰制度。其特點是在量刑的同時宣布不執行刑罰,但保留壹定期限內執行刑罰的可能性。壹方面,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顯著成效,為我國刑罰的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另壹方面,不可否認的是,緩刑的具體執行,如何執行,如何監督等方面還存在各種具體問題。,這往往使得緩刑的適用不適用,反而不適用,導致緩刑的目的達不到,甚至有些法官和地方把緩刑當成有錢有勢的人的避難所,損害極大。

壹、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

緩刑制度是我國壹項特殊的刑罰制度,也是壹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它體現了寬嚴相濟、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刑法的實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中適用緩刑的比例逐年上升。據某市法院統計,緩刑適用人數占被判刑人數的比例,xx為8%,xx為15%,xx為31%,涉嫌濫用。、

(1)適用緩刑較多的幾個罪名

1,職務犯罪。據統計,恩平法院對此類案件適用緩刑的比例高達90%以上。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大部分罪犯的主觀惡性都比較小。犯罪後能及時報案,積極救助被害人,賠償其經濟損失。他們有明顯的悔悟。適用緩刑不會危害社會,有利於維護被害人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穩定。判決後公眾認可度較高,占中止案件總數的25%。

3、故意傷害,緩刑適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量刑時,與民事賠償掛鉤,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4、其他侵犯財產罪,如盜竊等侵犯財產罪,被告人盜竊數額未達到巨大的,法院往往會判處緩刑。

(2)適用緩刑與罰金刑掛鉤。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法官以罰金數額及其到達率作為決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時候會誤導壹些不懂法的人,讓他們以為違法犯罪沒關系,只要交了錢就不用坐牢,社會影響很壞。主要是地方財政窮,法院靠返還罰款來彌補經費不足。

對少年犯罪適用緩刑更為普遍。

xx上半年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0%,遠高於往年。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減輕處罰的情況。如果有自首、從犯等較輕情節,法院壹般會給予緩刑。在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也有壹些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因有法定減輕情節而適用緩刑的情形。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相信今後未成年犯緩刑的刑期還會繼續上升。

總之,緩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之壹。正確適用緩刑制度不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減少社會矛盾,而且有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濫用這壹制度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從我國緩刑制度適用和執行的現狀來看,仍然存在問題和缺陷,需要進壹步完善。

二、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壹)緩刑條件的適用。

緩刑的適用條件過於籠統,難以操作。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不重新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2)不是累犯。(3)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會再危害社會的。刑法的這壹規定對於緩刑的具體情形、犯罪人的悔罪表現、是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等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特別是真正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在實踐中不易把握,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緩刑的適用。司法機關適用緩刑沒有法律依據,很可能導致法官在考慮是否對罪犯適用緩刑時無所適從。同時,會容易誤導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度濫用刑罰,很可能會為壹些枉法者提供借口,不符合量刑標準的統壹、公開、公正,容易導致對壹些不該適用緩刑的罪犯適用緩刑,而對壹些應該適用緩刑的罪犯卻不適用。

緩刑申請程序。

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最有力保障。程序正義可以消除法律選擇和適用過程中的不當意圖,也可以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雖然我國壹些司法解釋提到了緩刑適用的程序性內容,但我國緩刑制度沒有程序性規範,極大地影響了緩刑裁量的公正性,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諸多問題。

1,缺乏透明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是否判處緩刑,必須經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討論評估,討論犯罪分子是否符合緩刑的三個條件,然後作出緩刑的判決。而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和決定過程是秘密進行的,沒有人知道如何預測“不再危害社會”的標準,這是沒有說服力的,也是社會難以理解的。以至於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乏有效的監督。適用緩刑的決定權只在法院,這是法院司法權的壹個方面。但是,任何權力都要受到有效的監督,這必然導致腐敗。檢察機關雖然可以提出抗訴,但是檢察機關對緩刑的適用認識模糊,很少對可以和不可以緩刑的案件提出抗訴,所以這種抗訴權不是對緩刑適用的有效監督。

3.缺乏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話語權和社會參與權。司法實踐中,在適用緩刑之前,缺乏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話語權,缺乏對社會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只是以案辦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適用緩刑,對壹些沒有經濟來源,平時表現不好的被告人也適用緩刑。社會效果不好,不利於對緩刑犯的監管和改造。

緩刑制度。

對緩刑犯的偵查,在刑法1997中規定由公安機關,在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的配合下進行。

。這種監督管理機制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

1,監督檢查機構不健全。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進行考察,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予以配合。但實際上,由於公安機關人手不足,任務繁重,緩刑偵查機構還沒有建立起來,根本沒有時間打理緩刑偵查。通常,法院代表公共安全部門探訪和檢查緩刑犯。此外,緩刑犯工作的單位和基層組織力量薄弱,對其協助執行的義務不明確,甚至對罪犯的量刑情況和需求也不清楚。他們還認為罪犯無罪釋放,這就使得緩刑偵查幾乎成為壹個空白地帶。

2.發貨監管不到位。緩刑後,法院只向公安機關送達執行通知書,不負責執行到位;有的讓緩刑犯作出判決後到當地派出所報到;有的在判決生效後拖延向執行機關送達規範性文件;有些緩刑犯有意無意的不報到,而是外出打工,導致緩刑犯失控。由於監管程序銜接不好,實踐中基層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時掌握本轄區緩刑犯情況,影響了監管檢察工作的開展。

3.目前的調查方法不適應新的形勢。如今流動人口犯罪日益突出,以戶籍、糧籍、工作單位為基礎的社會控制機制已經無法有效實現對緩刑犯的管理、檢查和幫教功能。

第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壹)緩刑適用條件的完善

1,試用期的條件要詳細、明確、具體。緩刑的適用條件,即哪些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對量刑時是否適用緩刑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緩刑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為我國緩刑的適用條件。

犯罪的情節是指犯罪人主觀上對他人的惡性和攻擊性,以及犯罪行為造成的客觀上的危害和損失,所以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要綜合考慮實際情況的方方面面。如果犯罪人主觀惡性較深,客觀上造成了較大的危害,如果仍然緩期執行,可能會失去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考察犯罪情節的主要內容是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犯罪造成的客觀危害。基於這壹標準,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時要考察的對象是:(1)能夠被理解和容忍的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反映出旅行者的主觀惡性。比如,因經濟困難而盜竊的犯罪分子,其主觀惡性要小於受享樂和財富驅使的犯罪分子。對於前者,可以更多考慮緩刑,但對於後者在考慮緩刑時,壹定要慎重考慮緩刑可能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後果。(2)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實際上主觀上並不想犯罪,也不支持危害結果的產生。因此可以認為,即使刑罰沒有實際執行,他也不會再次實施犯罪行為,對此類犯罪可以更多考慮適用緩刑。(3)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引發的犯罪。如果是因防衛過當或者過分避免危險而構成犯罪,行為人本身主觀惡性較小,適用緩刑壹般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預備和部分犯罪未遂。中止犯雖然是在故意心理的控制下實施犯罪的,但在犯罪過程中,他的心理發生了變化。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說明犯罪造成的客觀危害不嚴重,也可以考慮緩刑。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犯罪後主觀心態的外在反映。犯罪行為是客觀事實,犯罪人對這些事實持什麽態度,是刑事審判活動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只有犯罪人真正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並有消除這種危害性的願望和表現,才能說明犯罪人從中吸取了教訓。悔罪表現在以下幾類:(1)以積極的行為減少其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如積極協助解救,返還贓物,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積極賠償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2)願意接受處理並積極配合調查。包括主動投案、揭發同夥、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等。

在考察了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後,還要考慮如果對他適用緩刑,將來是否會危害社會。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標準,它會影響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和刑罰執行方式。罪犯人身危險性的預測結果關系到緩刑的適用。所以要建立壹個完整的緩刑預測體系,應該包括:(1)犯罪史。(2)親身經歷。(3)生活環境。(4)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預期效果。如果真的想通過獲得緩刑的機會來彌補,這類罪犯壹般都會珍惜緩刑的機會,約束自己的行為,重新做人,努力證明自己可以重新做人,重新做壹個對社會有用的人。因此,可以預期,對這類罪犯適用緩刑能夠取得更好的效果。(5)行為壹致。(6)犯罪人的身心狀況。因疾病或者殘疾喪失刑事能力的罪犯,可以更多地考慮緩刑。相反,那些心理變態、無法控制自己情緒、對某壹方面上癮的罪犯,在變態心理和情緒的驅使下,或者在壹種癮(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很容易再次犯罪。

2.明文規定適用緩刑和不適用緩刑,做到有法可依。我國刑法應當規定是否適用緩刑,讓法官在考慮是否適用緩刑時有法可依。筆者認為應將我國刑法中“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改為“應當適用緩刑”,具體為:“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確有悔改表現,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適用緩刑。初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真誠悔罪,有下列情形之壹,宣告緩刑不致危害社會的:(1)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人;(二)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四)犯罪後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的: (五)受脅迫或者被誘騙參與犯罪的;(6)聾啞人、盲人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危害社會的殘疾人。不適用緩刑的案件:(1)累犯;(二)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三)同時犯數罪的;(四)團夥犯罪中的累犯、教唆犯、首要分子和屢教不改的;(5)犯罪性質嚴重或者影響極其惡劣的。(六)犯罪後拒不認罪的。

3.支持和鼓勵法官依法適用緩刑。實際上,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標準“適用緩刑不會再次危害社會”,是法官根據各種因素作出的主觀判斷。宣布緩刑的法官,面對被判緩刑的人,將來極有可能再次犯罪。如果將此歸咎於法官的誤判,可能會影響法官對罪犯宣告緩刑的積極性,從而阻礙緩刑功能的發揮。因此,針對這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應當支持和鼓勵法官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使其相信對罪犯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即使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而被撤銷緩刑,也不必追究原審法官的錯判責任。另壹方面,還應當規定,法官未按照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對罪犯進行審查,在罪犯不符合緩刑條件時宣布緩刑,致使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次危害社會的,應當追究其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的責任。這樣壹方面可以監督法官濫用緩刑,增強責任感,另壹方面也可以鼓勵法官大膽依法適用緩刑。

(二)緩刑適用程序的完善

有必要在我國刑法中增加關於緩刑適用程序的規定,將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話語權、社會參與權置於陽光下。現在筆者提壹些粗淺的建議:

1,提高緩刑申請的透明度。決定緩刑的案件,法官在判決時應當從犯罪情節、犯罪危害、社會影響、主觀方面綜合論證,結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在法律的準則下列舉適用緩刑的理由,杜絕暗箱操作。

2.采用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各級法院領導要重視緩刑案件的審理,制定適用緩刑案件的監督措施,通過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和監督。要加強對案件審理的監督和指導

加強宏觀管理,有效控制緩刑案件的總量和質量。既要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又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充分發揮我院審判監督庭的職能,定期審查緩刑案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增加緩刑聽證制度。庭審結束後,合議庭認為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的,應當開庭進行緩刑審理。引入緩刑聽證制度,讓被害人、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被告單位、學校、社區管理人員、村民居委會等與案件相關的參與人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由於他們與被告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被告人平時的表現乃至犯罪的基本情況都比較了解,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的意見也比較客觀。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緩刑申請的參考,可以提高緩刑申請的客觀性和依據。緩刑聽證會的參加人來自被告轄區的不同地方,他們是不同意見的代表。他們可以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願如實表達自己的意見,這可能使當面發言變得合理,極大地保證程序公平正義,進而保證實體公平正義,使法官作出的判決更加客觀公正,更好地反映民意。再次,尊重公民的知情權有利於對緩刑犯的調查。壹方面,通過緩刑聽證,讓被告人所在轄區的公民知道被告人適用緩刑與否的理由,極大地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權;另壹方面,有利於激發被告人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的積極性,使其自覺參與對緩刑犯的偵查,從而改變以往緩刑偵查開展不好的尷尬局面,是對緩刑制度的有益完善。緩刑聽證程序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參與者。包括合議庭成員、本案公訴人、公安機關管轄的派出所民警、被害人及其家屬、被告人及其家屬、被告人所在單位代表、被告人所在單位、學校、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等相關人員。除公訴人外,上述人員均不是法定參與人。他們是否願意接受法院的邀請參加審理,在法律上沒有保證。是否參加聽證應當由他們自己決定,因為就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提供證據不是他們的法定義務。在我看來,聽證人員不需要以固定的方式參加,但案件的關鍵人員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到場,如傷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和居住地的管理人員等。,公訴人出庭時可以征求他們的意見,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不能到場的,可以書面反饋。聽的方式可以靈活掌握。但聽證人員必須與被告“有關系”。

(2)聽力內容。應當圍繞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個人情況、家庭情況、社區改造環境、能否有效履行緩刑期間的義務、能否落實罪犯緩刑期間的監管責任等進行核實。

(3)聽證的程序。首先,法官支持適用緩刑;其次,當事人應當發表同意或者反對的意見,並可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法官可以主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當庭公開;再次,被告人進行了陳述,表明了對自己適用緩刑的態度,以及如何履行緩刑期間的義務。

(4)聽證會結束。開庭後,合議庭根據各方意見,作出是否適用緩刑的判決。

(三)緩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為充分發揮緩刑對罪犯的挽救作用,進壹步提高緩刑適用的社會效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現行刑法關於緩刑考察制度的規定。

1.建立監督檢查機構。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並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從事緩刑監督工作,制定規範的檢察管理制度,具體負責對緩刑罪犯的監督檢查,並通過立法作出規定。對於具體緩刑的考察,縣級考察機構可以直接委派考察人員專職負責考察工作,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聯系,積極動員社會監督力量,對緩刑罪犯進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其原單位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了解其表現,共同組織對轄區內的緩刑罪犯進行法制教育等。此外,緩刑犯的調查報告定期提交給法院。

2、加強對緩刑的監督。緩刑犯的交付之所以出現脫節,主要是因為缺乏監管。因此,應盡快完善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緩刑犯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自身要高度重視對緩刑的監督,定期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此作為日常工作納入監獄部門的考核範圍。

3.完善投放與執行的聯動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對交付執行前采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確保交付執行前緩刑的有效監督。同時建立執行回扣制度,法院送達的執行文書附有執行回扣。這個回扣不是為了證明執行文書是否送達,而是為了讓執行機關及時以回扣的形式回復法院。法院收到這筆回扣後,即認定執行已經執行完畢,完成執行交付程序。此外,還應制定標準的協助執行通知。緩刑犯有工作單位的,應當送到緩刑犯的工作單位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應當送到緩刑犯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在更大範圍內加強對緩刑犯的考察和幫助教育。

4.在緩刑犯所在地公示。在被告人工作單位和住所宣傳緩刑犯的罪行、判決和悔罪情況,講解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發動當地群眾協助對緩刑犯進行監督教育。此外,在緩刑犯的工作單位和住所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及時了解群眾意見。

5.建立巡查聯動機制。對於被批準外出的緩刑罪犯,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去向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確保緩刑偵查的連續性。另外采用戶籍聯網,即把緩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信息網上,全國共享,網絡監管。

四。結束語

通過對我國緩刑制度適用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分析,發現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具有盲目性,部分司法人員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原因令人費解,與法治要求相差甚遠。另壹方面,壹些司法人員對適用緩刑的冷漠態度令人擔憂。因此,本文主要從緩刑適用和緩刑考察談起,提出完善我國緩刑制度的建議,細化緩刑適用條件,規範緩刑適用程序,設立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建立和完善緩刑考察制度,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使社會公眾、檢察機關和法律各司其職,對社會和諧穩定,充分發揮緩刑的真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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