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調查令的申請人應當是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和履行義務順位在後的被執行人。民事案件或者執行程序中,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代為申請的,應當由當事人特別授權。 調查令的持令人應當是經當事人委托並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代理手續、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並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參加民事案件或者執行程序的律師。 民事審判程序中,申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調查令的書面申請。持令調查的證據應當是與案件有關、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經法官審核內容固定明確、載體穩定和便於封存轉交的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特定證據的復印件或復制件,物證、證人證言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壹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