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黃新,男,31歲,公司職員,住河南省鄭州市東明路。1998 10 10月26日被監視居住,同年10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黃新故意殺人案,由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2月1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10月23日晚,被告人黃新及其女友劉燕在與劉燕同村的王三妹家打牌。在打牌過程中,黃某與劉某發生爭執,後兩人回到同居關系壹起。第二天早上9點,黃新離開了住處。大約早上6:5438+00:30,的父親劉在被轉移到樓上檢查電話線時發現被殺害。法醫鑒定顯示,劉燕系被他人勒死,左頸部被單刃毒刺刺傷,造成機械性窒息和失血性休克。死亡時間大概是10月24日淩晨1,998,1。公安機關經過對黃新的現場勘查和訊問,並根據法醫專家對劉燕死亡時間的鑒定,確認劉燕被害時只有黃新在場。公訴機關根據黃新的供述、劉準雲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以及相關查證等證據,認為黃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劉燕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黃新否認殺害了劉燕。
被告人黃新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僅依據關於劉燕死亡時間的鑒定結論指控被告人黃新犯故意殺人罪,嚴重不符合“證據應當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本案中,黃新沒有故意殺害劉燕的犯罪動機;起訴書認定的劉燕死亡時間與《刑事技術鑒定書》記載的劉燕屍體屍斑、角膜、瞳孔等死後現象明顯不符;在死者體內發現了黃信留下的“大量精子”,表明劉燕可能是在黃新離開後被他人所傷。劉燕被殺壹案應進壹步認定為強奸殺人案。
法庭調查中,控辯雙方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1.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黃新的全部供述材料、劉轉元、任素棉、王三妹的證人證言以及黃新的當庭供述,可以證明案發前壹夜,黃新與劉燕在王三妹家發生口角。上午9點,黃新離開柳巖的家,與柳巖的母親任素棉進行了壹次談話。黃新離開柳巖後,她幫她姐姐買電腦配件。大約在早上10: 30,劉準雲發現她的女兒劉燕被殺了。
被告黃新辯稱他沒有殺害劉燕。從23號晚上到第二天早上9點,他和劉燕壹直在壹起,當他離開的時候,劉燕還活著。辯護人認為,黃新和劉燕之間的爭吵不能證明黃新有殺害劉燕的動機。
2.鄭州市公安局(98)公法醫學鑒定第243號(以下簡稱“253號鑒定”)提供的《劉燕殺人案現場勘查筆錄》中“現場情況”壹欄記載,劉燕遇害現場位於二樓西側,為壹居室,門鎖完好,無撬動跡象;室內廁所的外窗開著,紗窗關著,沒有攀爬的痕跡。臥室西側和南側窗戶均為鋁合金推拉窗,未發現攀爬痕跡。
被告人黃新的辯護人認為,《刑事技術鑒定書》中有關“現場情況”的記載有誤。案件現場照片顯示,臥室西側的鋁合金推拉窗和紗窗全部開啟,而臥室南側的鋁合金推拉窗開啟,紗窗關閉。
3.公訴機關提供的第243號鑒定書記載:“據屍檢,死者頸部前、右側有散在擦傷及皮下出血,甲狀軟骨上有水平環狀閉合索狀溝,頸部皮下及肌肉組織出血。結合面部發紺、結膜上點狀出血、心外膜下點狀出血等窒息體征,說明劉燕死前是被機械勒死(雙手)和勒死(電源線)的。壹把匕首插入死者頸部,發現傷口路徑向內向下傾斜,造成左側頸內靜脈穿透,左側鎖骨下動脈交叉,左側胸腔大量積血。結合屍斑蒼白、肺部蒼白等失血跡象,說明劉燕是在心臟尚未完全停止跳動的情況下,用單刃毒刺(匕首)刺中左頸部,造成大量失血。”“劉燕被他人勒死,左頸部被單刃毒刺刺傷,導致機械性窒息和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黃新的辯護人認為:由於兇器之壹的匕首來歷不明,且兇器上未提取到指紋,故無證據證明黃新用手掐死劉燕,用電源線勒死他,用單刃刺傷器刺傷其左頸部,致劉燕死亡。
4.公訴機關提供的第243號鑒定書、公安部(99)第3994號物證鑒定書、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第05號鑒定書以及省市有關部門法醫對劉燕死亡時間的研究記錄,均證明劉燕死亡時間為1998 10。
被告人黃新的辯護人認為,對劉燕死亡時間的認定存在疑問。第壹,劉燕的死亡時間是基於死後現象做出的結論,以屍寒為唯壹,並沒有實際考慮影響屍寒的重要因素,如裸露的身體、大量失血和被放置在非木質地板上。其次,第243號鑒定書記載,死者“屍斑分布於屍體背部未受壓部位,呈紅紫色,指壓部褪色”,“角膜透明”,“瞳孔呈圓形擴張,直徑約0.5CM”。根據法醫文獻,上述死後現象應出現在死後2-3小時、1小時、4小時內。被害人的這些死後現象與被害人已經死亡12小時的現象並不壹致,說明上述法醫鑒定對被害人已經死亡12小時的推定是不可靠的。三、公安部(99)第3904號物證鑒定書無鑒定人簽名,不應作為定案證據;有關部門研究劉燕死亡時間的會議紀要,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不具有證據效力;最高人民檢察院05號鑒定書是根據鄭州市公安局243號鑒定書作出的,證據效力有限。
5.公訴機關提供的公安部(98)第3059號物證檢驗報告記載:“劉燕陰道拭子發現大量精子,檢出甲、乙類物質”。經公安部(98)國鑒字第3276號和(2001)國鑒字第2303號確認,“該精子的DNA基因型與黃新不同”。
辯護人認為,死者體內有“大量精子”,這表明劉燕遇害的時間應該發生在黃新24日上午9點離開劉燕之後。根據公安部出具的三份鑒定書中對“簡要案情”的描述為“劉燕被奸殺”,本案應定性為強奸殺人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須保證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新殺害劉燕的動機不清,證據不足。證據顯示,兇手在殺害柳巖時,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用電源線勒住她的脖子,用單刃毒刺刺傷她的左脖子,致使柳巖死於“機械性窒息並發失血性休克”,但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黃新以這種直接具體的行為殺害了劉燕。起訴書指控黃新犯故意殺人罪,唯壹的間接證據是關於被害人劉燕死亡時間的鑒定結論。但《刑事技術鑒定書》中記載的被害人屍斑、角膜、瞳孔等死後現象與《鑒定書》中關於劉燕死亡時間的鑒定結論存在明顯矛盾,現有證據無法對此做出合理解釋。公訴機關在法庭調查中,對“死者劉燕陰道分泌物中大量精子的來源是誰”、“劉燕被害前是否被他人強奸”等重大疑點未能做出解釋,現有證據也無法給出合理解釋。這說明本案事實尚未調查清楚,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以證明劉燕確系黃新所殺。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新殺害劉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黃新及其辯護人關於公訴機關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成立,應予采納。
據此,2002年7月3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黃新無罪。
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