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董文華究竟犯了什麽事?

董文華究竟犯了什麽事?

被告人董文華犯盜竊罪壹案——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03-7-14)閱390次被告人董文華犯盜竊罪壹案

(2003)蓮刑初字第141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文華(系聾啞人),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於浙江省蒼南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家住(略)。曾因犯盜竊罪,於2001年4月3日被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又因涉嫌盜竊犯罪,於200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梁智偉,浙江處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翻譯人揭增華,麗水市聾啞學校教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3)第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文華犯盜竊罪,於200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韻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文華及其指定辯護人梁智偉、翻譯人揭增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董文華夥同他人到麗水市蓮都區銀苑小區212幢樓下,采用拼鎖的方法,竊取王麗芳的“錢江”125摩托車(牌照為浙K·A7018)壹輛。當車停放在蓮都區信用合作聯社中山街營業部門口時,被被害人發現後將被告人董文華抓獲。經鑒定,被竊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120元。案發後,該車已被被害人領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文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董文華的戶籍證明、被告人董文華的供述、被害人王麗芳的陳述及領條、證人吳增偉的證言、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麗水市蓮都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證結論書、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2001)蒼刑初字第263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文華夥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文華系聾啞人,結合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竊取的摩托車已被追回,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董文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文華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

  • 上一篇:德與法治觀後感5篇
  • 下一篇:法律援助,國家補貼律師多少費用?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