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找關系活動活動能解決問題麽
當事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帶走,有些家屬會想著“花點錢,找找人,活動下”,以為這樣就能解決問題。站在家屬的角度考慮,有這些想法無可口非,誰不愛自己的親人?誰不想自己的親人早日出來?但想法歸想法,在將想法付諸行動前,也應該考慮壹下這種辦法是否行得通,如果行不通甚至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就得不償失了。
壹、當事人被辦案機關無罪釋放或者輕判減刑,前提是在法律上有這樣的理由。刑事案件立案後,辦案部門的任何決定,都必須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支持,當事人想要獲得有利於自己的結果,也需要提出在法律上站得住的理由。罔顧法律理由的操作,在日益改善的司法環境下,獲得無罪判決和輕判減刑的可能性極小。宣稱可以用關系擺平問題的,都是騙子。
二、現在執法人員枉法的風險過高,導致執法人員不願鋌而走險。現在,網絡媒體高度發達,任何枉法行為,被曝光的可能性都前所未有的高,壹旦被曝光,枉法人員輕則被摘掉烏紗帽,重則鋃鐺入獄,身敗名裂是必然。壹般家庭的當事人拿出來走關系的錢,不外乎是十來萬甚至幾萬。試想壹下:如果妳是執法人員,那點錢與自己的烏紗帽、自由相比,孰輕孰重?妳會為了那點錢將自己陷入險境?
三、就算真的有這樣的“不怕死”,也得考慮,妳在某壹個階段獲得的法外利益能否壹直維持。刑事訴訟涉及及多個部門,多個環節,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環節之間環環制約。存在多方當事人的案件,妳獲得了法外利益,就意味著對別的當事人不公平,別的當事人就會繼續走程序,案件獲得糾正只是時間問題,妳僥幸獲得的非法利益最終也是“竹籃打水壹場空”。
四、司法實踐中,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通過關系撈到的利益,基本也不是法外利益,而是法律範圍內的順水推舟。無罪釋放或者輕判減刑,是案件存在相應有利法律理由的結果,而非錢權交易的結果,關系在其中並沒有起實質作用,家屬花錢買的只是壹種順水推舟。
五、找關系可能錯過案件的處理時機甚至橫生枝節。案發的時候,有些家屬沈迷於找關系,等到關系行不通了,才去找真正的專業幫助,但這時可能有些有利證據已經滅失(比如有些監控視頻,監控單位經過壹定期間,會自動刪除)或者錯過了爭取有利結果的最佳時機,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找關系如果涉及錢權交易,家屬還會涉嫌行賄,將橫生枝節。
當事人獲得無罪釋放或者輕判減刑的有效途徑是找到法律上的有利理由。找出法律上的有利理由主要依靠當事人方,但是限於法律知識的缺乏和不方便(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絕大多數均處於被羈押的狀態),這個“辯”職能只能依靠辯護律師來行使。可以,獲得足夠專業的法律幫助,才是獲取無罪釋放或者輕判減刑的有效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