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壹種欺詐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刑事犯罪。區分罪與非罪有嚴格的法律標準,要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觀條件綜合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相關法律知識: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屬於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確定,合同標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壹)以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擔保,騙取大量財物,造成重大損失的:1,虛構主體;2.冒用他人名義;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件、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5、隱瞞真實情況,利用抵押物、債權憑證等。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而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支付金錢或者貨物。(二)合同簽訂後,攜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合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等財產潛逃的;
(三)揮霍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保證履行合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四)利用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合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等財產,拒不返還的;
(6)簽訂合同後,以支付部分貨款並開始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全部貨款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支付剩余貨款的。常見的合同詐騙有:虛構單位或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物權證明為擔保,誘騙對方與其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壹)常見的合同詐騙《刑法》第224條規定:1。虛構單位或者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
2、以偽造、變造、無效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物權證明作為擔保,誘騙對方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3.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或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通過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在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跑的行為。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四種詐騙方法以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沒有所謂的經濟欺詐。那麽我給妳看壹下詐騙罪的定義: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妳可以通過對比是否有以下行為來判斷是否屬於刑事犯罪。如果沒有,只能作為民事糾紛處理。經濟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麽?這需要我們去衡量。對於經濟詐騙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立案標準。
1,客體要件經濟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只有涉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時,才能認定為經濟詐騙罪,而在不涉及所有權時,有些犯罪活動不屬於本罪的範圍。就犯罪客體而言,犯罪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2.在客觀要件上,采用詐騙方法非法取得財物所有權,而在形式上,主要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情況,通過這兩種情況行為人可以作出錯誤的行為。3.主體要件:經濟詐騙犯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4.主觀要件,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所以在主觀要件上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