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會見被定罪的罪犯。律師的這種權利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法律地位的權利。前者是基於委托人權利的授權,其目的是彌補被告人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辯護能力的不足。後者是基於律師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的重要工作,也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律師通過會見,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及相關案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以便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在審判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外,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不應受到任何限制,不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證明,人民法院、看守所也不應派員在場。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有權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擔任其辯護人,並進壹步確定委托關系;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意見,並告知被告人律師的辯護意見;有權詢問被告人是否有證據、線索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有權告知他們審判程序,他們的權利等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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