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壹般是壹審二審兩次收錢。壹審未結束時,律師只計算壹審階段的律師費。壹審判決完成後二審是否需要再次支付律師費,需要根據當事人與律師簽訂的委托合同協商確定。委托合同約定二審不需要支付訴訟費的,不需要支付訴訟費。但如果委托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則需要當事人根據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支付訴訟費。
二審律師收費標準:
具體收費金額請與律師協商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壹)刑事案件收費標準在辦案各階段實行計件收費。
1.調查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2.在審判和起訴階段,每件收費為2000-10000元。
3、初審階段,每次收費4000-30000元。
4.以上收費標準不限。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上訴案件和刑事自知案件,按照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律師事務所代理壹個案件的多個階段,從第二階段起酌情減少收費。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罪或者數個犯罪事實的,可以按照所涉及的罪名或者犯罪事實,對其進行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
律師費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通過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金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