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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決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本條規定了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根據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五種處理結果:(1)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這適用於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情形。(2)修改句子。這適用於兩種情況:(4)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能夠查明情況的。兩種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發回重審。(3)原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這適用於兩種情況: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不能查明事實的。(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違反程序的情形之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說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判決宣告他無罪。根據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五)裁定終止審理。被告人死亡,經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裁定終結審判。為了避免重復發回重審,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對發回重審案件判決後再次上訴或抗訴的案件的處理要求。根據本條第二款和本法有關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後再次上訴或者抗訴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但違反法定程序被發回重審的,不限於只發回重審壹次。這可分為四種情況:(1)符合上述(1)、(2)、(4)、(5)情形的,分別作出上述相應處理結果;(二)只認定和宣判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三)經過審理,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依法作出無罪判決的;(4)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情形之壹的,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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