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和律師有回避要求嗎?
可以,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是法官是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曾經是案件的鑒定人,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律師需要回避的情形是壹年內與對方有委托關系,或者是近親屬關系。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主動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壹)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所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非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有法律服務關系,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其訴訟或者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但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委托人的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五)委托關系終止後壹年內,律師就同壹法律事項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6)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的其他類似情形。
二、申請法官回避的理由是什麽?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1)未經批準私自會見本案當事人之壹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介紹律師或者其他人員辦理案件;
(三)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各種活動,費用自理;
(五)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車輛、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國律師與法官之間的回避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律師法中都有明確規定。就法官而言,他與案件當事人之間不能有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