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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但書”是什麽意思?

法律中的“但書”是什麽意思?

人民法院報 詹 昊 閱讀次

法律思維與但書

詹 昊

壹個實踐中的法律人(也包含面對司法考試的準法律人),應該擁有壹套有別於壹般民眾、獨立的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與問題的方法。而法律人之所以為法律人,法律方法、法律語言、法律思維是必不可少的。三者之中,法律思維最為必要。因此,嘗試著用法律思維去準備司考、參加司考,將使妳受益不淺。

律考變為司考後所體現出來的考試走向,更使法律思維成為應試的必備。在司考中,法律思維的形成與應用,也有助於考生的從容應對與查缺補漏。

司法考試是關於司法職業資格的考試,從司法考試的試題設置來看,除了近年來出現了論述題(主觀題)外,絕大多數題型為客觀的選擇題,而其中大部分又是案例型題目。這種對案例的分析、判斷思維,更接近於司法職業者的思維。以權利義務分析為線索、強調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形式合理性優於實質合理性、程序公正優於實體公正,理論優於結論;追求規範性、客觀效果;講求邏輯性、經驗性;講求微觀分析和司法視角的知識型思維……這些都是法律思維的實際運用。倘若我們在司考之中能從自發到自覺地運用此種思維,妳下筆答題將無堅不摧。

立法表述中的“但書”正是法律思維的具體表征,它應引起每壹個司考考生的足夠重視。“但書”,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為轉折連詞,用以表例外的條件或行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同樣,筆者將“但書”現象進壹步放大,認為凡壹般規定的例外情況也是考試的重點,這種例外情況有時雖無“但是”、“但”的詞語連綴,但其思維方式與“但書”同出壹轍。

有壹般性規定必然有特殊性規定,有普遍性就必然有例外。追求具體適用公平與微觀正義的法律思維要求法律人除了註重壹般性規定,也務必註重例外,註重但書。此外,考查但書與例外規定,壹方面能考查考生的思維是否周延、縝密,壹方面又恰恰順應了法律思維的要求。而更為合適的是,對但書與特殊規定進行考查與司法考試題量大、考點多、客觀化的特點相吻合。

那麽,我們還有什麽理由對“但書”與“例外規定”不加倍小心在意呢?

(例)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58題/多選題

合同當事人壹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守約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A.違約方所負債務為非金錢債務B.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C.繼續履行費用過高D.違約方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答案為BC。《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本題所測試的是標準的“但書”內容。

(例)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三)/第65題/多選題

吉林市甲公司與長春市乙公司發生服裝買賣合同糾紛,由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約定並請求仲裁庭在裁決書中不要寫明下列事項。對此請求,下列哪些事項仲裁庭可以準許?

A.仲裁請求B.爭議事實C.裁決理由D.仲裁費用

答案為BC。《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此題測試的就是第五十四條中不寫“爭議事實”與“裁定理由”的例外情況。

(例)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二)/第40題/單選題

按照律師法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04年7月初,張某向省司法廳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司法廳的正確做法是:

A.應當適用律師法,在3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B.應當適用行政許可法,在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C.可以選擇適用律師法或者行政許可法關於期限的規定作出決定D.因法律關於期限的規定不壹致,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後再作決定

答案為A。《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十壹條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中存在“但書”內容,依此規定可以準用《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十壹條。此題設計角度不錯,且出現了跨部門測試的方式。

有壹般性就必有特殊性,有原則則大多存在例外。作為法律人,我們追求規範性與普通性,但見微知著也講求微觀分析。在研修法條之時,請考生們對於但書的內容與例外性的規定務必多多體味壹二,多多記誦壹二。而那些以偏概全的表述,往往利用了我們對於但書與特殊性規定的忽視與懈怠,使人在大意之中失分。

在理解、研究但書與例外規定之時,要特別註意以下幾點:①但書內容或法條中的例外規定,與條文的上下文或主文相結合,構成了壹個整體的法律規範。②在記憶之時,必須將但書、例外規定與主文、壹般規定進行系統理解,否則就可能導致思維混亂。③要註意但書內容在法律規範中的具體作用,是屬例外,還是進行限制或附加,但書是針對上文或主文的哪些內容而作出。

法律體系就恰似壹株邏輯樹,枝葉相連,盤根錯節。它以嚴密的聯系、超強的內在邏輯性組成壹個相對穩定的結構。遺漏了種種但書與例外規定,就會使這個龐大的邏輯體系發生崩裂。

花些時間,將但書與例外規定作些批註。

刑法中“但書”是什麽意思?

刑法中“但書”是的意思指出本條文的例外或限制。

我國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條文中,當同壹條款的後段要對前段內容作出相反、例外、補充或限制規定時,往往使用“但是”壹詞,“但是”以後的這段文字被稱為“但書”。只有準確的理解”但書”在刑法條文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領會刑法條文的意義。

與前段表示相反的關系。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壹切危害國家 *** 、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該條文中“但書”之後的部分所規定的與前部分相反。

與前段表示例外的關系。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該條文中“但書“表示的是前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行為,是前段的例外,不適用我國刑法。

對前段表示限制關系。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該條文中的“但書”是對前段規定的限制。

對前段表示補充關系。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該條“但書”是對前段規定的補充。

由此可見,“但書”在不同的條文中表達與前部分不同的關系,對“但書”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領會立法意圖和刑法精髓;同時在解釋和適用刑法時,不可忽略“但書”的作用,應準確的理解和分析法條中“但書”的意義。

法律中的背書是什麽意思

背書是壹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壹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商業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壹)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壹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壹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本票僅限於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壹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 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壹格式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壹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

但書是什麽意思

但書. 定義:法律條文中“但”或“但是”以下的部分,指出本條文的例外或限制[1]。 立法表述中的“但書”正是法律思維的具體表征,它應引起每壹個司法考試考生的足夠重視。“但書”,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為轉折連詞,用以表例外的條件或行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同樣,筆者將“但書”現象進壹步放大,認為凡壹般規定的例外情況也是考試的重點,這種例外情況有時雖無“但是”、“但”的詞語連綴,但其思維方式與“但書”同出壹轍。 “法律但書”與“非法律但書”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也運用得非常廣泛,但運用中稍有不慎便會出現壹些偏差。若從法律法規出發,認真分析並研究總結但書句與非但書句在使用過程中的壹些特點,有助於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及其理解。 “但”作為轉折連詞,用以表例外的條件或行為的前提,是法律免責的特別條件,合同中也是如此! 合同法中有很多這樣的條款,都是這樣理解的

法律中的lists 是什麽意思

待審案件的日歷

List

審訊表

1.A calendar of proceedings menced in the court or within a specific division of the court. In the case of major (non-specialised) lists, the parties have indicated that they want the matter set down for trial or that they are prepared for trial. By contrast, entry to a special list leads to a case being subjected to control over its progress. For directions relating to lists: The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 4A) O 34; The 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Cap 336H) O 34. 2. A document setting out in chronological order the matters scheduled to be brought before a particular court on a particular day.

1. 在法庭中或某特定的分庭所展開法律程序的日誌。就主要(不專門)審訊表的情況而言,各方已表明他們希望排期審訊或已準備審訊。相比之下,進入特別審訊表導致某案件受其進度有控制權所管限。關於各類審訊表的指示:《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4號命令;《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4號命令。2. 在特定的日期上,按時間順序將帶到特定法庭席前已預定的事項列出的文件。n.

lists

pl. n. Calendars of cases awaiting trial. A court may maintain several lists prising different types of case. Thus in the High Court there is the Queen's Bench nonjury list, the jury list, the "short cause list, etc. A case enters the list after it has been allocated for trial.

刑法裏的“但書”是什麽意思

"但書”是法學名詞。

但書:在法律條文中,於本文後,說明有例外情況或某種附加條件的文字。因句首常冠以“但”字,故名。

舉例:《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這壹條後面的“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的補充,但是“但書”。

若同壹條條款表達三個意思,分別稱為前段、中段與後段(如29條)。

但書多是對前段內容的例外、限制、相反或補充規定。主要包括如下情況:

1.與前段構成例外關系(8條)

2.與前段構成限制關系(73條1、2款)3.與前段構成補充關系(37條)

法律中的拒提是什麽意思

票據法上的概念

這個縮略語似乎不是法律專業術語,是不是銀行拒絕提款的簡稱?

法律中的warrants and represents是什麽意思

warrants and represents

權證代表

warrants and represents

權證代表

法律中的債的是什麽意思

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系,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債的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

,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債權債務人。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對象稱為債的標的。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脫離而單獨存在。債即債權和債務的總和。因此,債的關系從債權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權關系;從債務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務關系;有時也可以合稱債權債務關系。規定債的關系的立法,在各國也分別稱為債法、債權法、債務法或債權債務法。

債的關系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亦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債權人只享有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壹定義務的權利;同樣,債務人也只負有向債權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

債根據各種法律事實而發生。西方許多國家將債的發生根據分為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4種。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債的產生根據可分為4類:行政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債的關系從它發生的時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強制力。在規定的期限內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合同,完成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如交付物、給付金錢、提供勞務或不進行競爭等)稱為債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的目的就達到了,債的關系也就消滅了。因此,債的履行是債的最正常的消滅方式。債的履行須遵循親自履行、同時履行、全面履行、實際履行的原則。

債的不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實施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又稱債的不給付。在中國,不履行債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壹種表現,債務人要負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還應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於不履行債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債務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天災、戰禍,可以免除責任,但須負舉證責任;對遲延履行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債的轉移即不變更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變更債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就是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包括:債權轉移;債務轉移;債權、債務全面轉移。

債的消滅指基於壹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和經濟生活實踐,引起債的民事法律事實主要有:債的履行

、債的抵消、行政命令、雙方協議、客觀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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