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法律法規分別有哪些? 中國法律法規分別有哪些,都為成什麽樣類型,都包括哪些?

法律法規分別有哪些? 中國法律法規分別有哪些,都為成什麽樣類型,都包括哪些?

我國法律的淵源,即各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效力層次各不相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壹、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公民都必須遵守,其它壹切法律法規規章都不得與其抵觸。其制定和修改有嚴格程序。目前主要有《中華人民***和國憲法》(1982年制定)及4個修正案。

二、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理論上認為,前者效力要高於後者,但在實踐中壹般未作出區分。前者如《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等;後者如《行政許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師法》等等。根據《立法法》規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會會可以在不與該法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情況下,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修改或補充。

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低於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等。

四、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的市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三者統稱為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中市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才能實施。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高於本級或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

五、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前者是由國務院所屬的部、委等部門制定,如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制定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後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分別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與壹般的“紅頭文件”相比,規章的制定程序較嚴格,而且要由部務會或委員會會議(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地方政府規章)審議通過,不象壹般“紅頭文件”那樣由部委或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個人簽署即可生效。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於同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級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六、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不包括民族鄉)的人大(註意這裏沒有常委會!)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補充或變通規定,但補充和變通規定不得違背該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也不得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專門規定作出補充或變通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上壹級人大常委分批準後才生效。

七、經濟特區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常委會可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內實施,以達到在特區內對相關規定“先行先試”的目的。

  • 上一篇:鄧學平律師怎麽樣?我有個案子想委托他。急!!!
  • 下一篇:房改房是什麽意思,單位房改房產權政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