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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軍婚怎麽離婚?

有必要獲得士兵的同意。如果軍人有嚴重過錯,可以提供證據,決定離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經現役軍人同意。”

總政治部於2001、1頒布了《關於軍隊執行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了軍人離婚的條件和程序。現役軍人離婚應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或社會公德。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

此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程序與壹般離婚相同,適用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軍隊執行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紀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1.雙方都是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軍隊領導或當事人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配偶是本地人,軍人壹方要求離婚的,由部隊政治機關領導酌情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另壹方同意,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如果軍人壹方堅持離婚,而另壹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軍隊可征求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配偶是本地人,壹方要求離婚,軍隊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軍人壹方被政治機關認定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軍隊執行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結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凡申請復婚或再婚者,必須持有離婚證。

四。軍隊執行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責管理本單位士兵的婚姻。有權利和義務對軍人結婚、離婚進行審查、調解、出具證明。對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教育批評並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各級軍事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地方司法機關對違反軍婚構成犯罪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對“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做了詳細規定:

1,軍黨重婚或婚外與他人同居。

2.軍人壹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壹般的缺點錯誤有很大不同。如果染上了賭博、吸毒等惡習,拒不改,對家庭來說是壹大不幸。

4、軍方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被接受的特殊情況包括:

1.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又在6個月內起訴的;

3.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妥善處理。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並領取離婚證後,壹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處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上述規定也適用於軍人離婚案件。

我國刑法還專門規定了破壞軍婚罪(指明知是配偶而與現役軍人同居或者結婚)和強奸罪(指利用職權、從屬關系、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處罰。

參考資料:

/gong Bao . court . gov . cn/details/ea 9 ABC 5 CD 273 b 7091 a 762 BD 99 f 0d 5 a . html?SW = % E5 % A9 % 9A % E5 % A7 % BB " Target = " _ blank " Title =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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